江苏无锡,男子老宅拆迁房子分到2套,另外一套25万卖出。买家一次性付款,等到过户时,男子不乐意了,明明70平米,突然多出8.85平米,他要求买家补差价,不然不同意过户。买家更加无语,只好把男子告上法院!法庭上二人针锋相对,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荔枝新闻) 李天明怎么都没想到,拆迁这种美事会降临到自己身上,他一个小商贩,和家人住在一套小房子里。 没想到,老房子被拆迁了,竟然分到了两套房子,一套自家住,剩下这套 70 平的他打算卖了,拿这笔钱去做生意。 随后,李天明就把卖房的消息公布了出去,唯一的条件就是要一次性结清房款。 没过多久,李天明的朋友跟他讲,有个叫陈宇的想买房,可以帮忙牵线。 经过联系,很快李天明就带着陈宇去看了房子。 陈宇看到这套房子采光很棒,室内明亮通透,屋子的布局也挺好,他问李天明这房子具体多少平? 李天明说,这是拆迁分的房子,70 平,自己想卖掉,拿钱去做生意。 接着,他又给陈宇介绍了房子周边的情况,附近有商场,出去买东西啥的都比较方便,在这里生活挺便利的。 陈宇看完房子感觉挺满意,他问李天明多少钱能成交? 李天明也不拐弯抹角,直爽地说,卖这个房子,就希望能一次性拿到房款,价格好商量,关键是你能不能一次性把钱给足? 陈宇见他真心想卖,就答应了,只要价格合理,一次性付款没问题。 于是,两人就房子的价格讨论了一番,最终确定为 25 好万。 之后,李天明和陈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双方约定:李天明将一套拆迁房出售给陈宇,陈宇付清 25 万房款后,该房归陈宇所有。 陈宇办理房产证时,李天明应全力协助,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协议签完后,陈宇马上给李天明转了 25 万元房款,李天明也给他写了一张收据。 陈宇买完房子,简单收拾了一下,就搬进去住了。 后来,李天明去办理房产登记,一个意外的情况让他大吃一惊! 他卖的房子不是 70 平米,而是 78.85 平米。 这下李天明是又惊又悔,当初卖房子的时候怎么就没量一下呢,这多出 8.85 平米,损失不少钱啊! 正在他烦恼的时候,陈宇给他打电话让他配合过户。 李天明告诉陈宇,我去办理房产登记时,发现房子实际面积是 78.85 平,你得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把那 8.85 平的钱补给我,我才能给你过户。 陈宇一听他这么说,立刻就生气了,明明是你说房子是 70 平,协议也签了,钱也给你了,怎么现在又要补差价。 李天明却坚持自己的看法,毕竟房子多出 8.85 平,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自己不能吃这个亏! 然而,陈宇觉得当初签的协议里已经明确,付清房款,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其他的跟自己没关系。 可是,李天明抓着这个事情就是不配合他过户,无奈之下,陈宇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1、陈宇认为,李天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天明和陈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每平米的交易价格,而是直接确定了房屋总价款 25 万。 陈宇认为,当初双方已经谈好了房子的价格,也签了合同,自己还一次性付清了房款,那么,李天明就应该依照协议配合过户。 2、李天明认为,当初卖房时以为是 70 平,结果办理产权登记才知道是 78.85 平,所以,陈宇应当补齐差价。 《民法典》第 510 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李天明卖房给陈宇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尚未办理。 李天明应该能够预料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和办理产权登记的面积可能存在差异。 不过,李天明没有在合同中与陈宇约定面积如果不符合实际面积的处理方式。 因此,双方应当接受这种存在瑕疵的给付。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李天明与陈宇签订协议时,没有针对出现登记面积和协议面积不一致的相应处理办法。 另外,房子出售后,两人也没有就房屋面积存在误差达成补充协议。 两人已经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执行,双方没有约定房屋每平米的交易单价,所以,应当认为是对房屋整体情况考虑后确定的房屋价款。 而且,陈宇已经付清 25 万房款,李天明也交付了房屋。 另外,陈宇已经入住,并且一直居住至今。 最终,法院判决:李天明应当继续履行与陈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配合陈宇完成该房子的过户登记。 对此,大家想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