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云,男子从配货站找了一辆货车运输稻谷,在粮食收购点装了38吨多的稻谷后,男子叫司机把稻谷运到常州武进。途中,司机停车去买了一瓶水,结果回来后发现货车不见了,车上价值近10万元的稻谷也不知去向。报警后民警给了货车的大概位置,让他们自己去找,而男子却再次向民警求助,要求他们出警。民警:我上哪找去?你要投诉就投诉去!
(来源:椒点视频)
又到了收获的季节,做粮食收购生意的高海开始忙碌了起来,近日,他谈成了一笔生意,要把稻谷从灌云运往常州武进。
于是,高海便从配货站叫了一辆货车,按照约定,司机来到某粮食收购点装了满满一车稻谷,总共有38吨多。
一切安排妥当后,司机开着货车就上路了,望着远去的货车,高海脸上挂着笑,心里美美的,又有钱赚了,但愿一切都顺顺利利的。
司机开车途径淮安某地的时候,感到有点口渴,就找了个地方把货车停下,然后去路边的便利店买水喝。
可等司机买好水出来的时候,却发现货车不见了,司机马上意识到了是怎么回事,因为他和别人有点经济纠纷,这几天那人正催得紧。
司机不敢隐瞒,就一五一十地把这事全都告诉了高海,并通知了配货站。
高海一听急得差点跳起来,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难道价值近10万元的一车稻谷就这样丢了?这大白天的,怎么还有人敢明抢?而且还是这么一大货车稻谷。
高海不敢耽搁,他立马赶到事发地,这时配货站也派了人过来,于是三人就一起去报了警。
高海没有想到,民警居然只是告诉了他们货车的大概位置,让他们自己去找。
这时司机急了,毕竟货车丢了是他的责任,万一对方把货车和稻谷都卖了怎么办?他什么也没说,就转身找货车去了。
可高海却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报了警,民警也查到了货车的大概位置,可他们为什么不出警抓人呢?难道这不是他们的职责吗?
高海不服气,就拿出手机再次报警,可电话那头民警的态度却非常差。
“你想多了吧,车子到底在什么地方?粮食又在哪里?现在没有人知道,我上哪找去?”民警不耐烦地说道。
高海很是气愤,他怒怼道:“那难道你们就这样不闻不问了?”
“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你要投诉就去投诉好了,反正派出所就这么个情况!”民警撂下这句话后就把电话给挂了。
这事被传到网上后,派出所的负责人很快就出来解释称,这事上面很重视,刑侦大队也过来了,开走车子的人目前已经找到,刑侦人员正在和他谈话,这事警方一定会处理好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如果车辆确实是和司机有经济纠纷的人偷偷开走的,而他把车子开走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逼迫司机还钱,那这种行为就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开走车子的人承担。
2、如果司机欠对方钱不还,而对方开走车子的目的是为了把稻谷卖掉后将货款占为己有,那么对方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如果对方把货款占为己有拒不退还,那其行为就构成侵占罪,假如高海追究,那对方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有人将停在路边的货车偷偷开走,这明显是违法行为,民警在接到高海等人报警后应及时出警查处,但民警却以不知道车子和货物的具体位置为由拒绝出警,其行为违反了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如果因民警的不作为而使高海遭受损失,那么,高海可以起诉维权,要求派出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后来派出所联系到高海,说是开走车子的人已被他们控制,稻谷已经被他卖掉,他们勒令那人把货款转到了派出所的账户上,并称只要高海去派出所签个字就可以拿到钱了。
到此,事情也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高海也很是满意。 (文中高海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