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为海外客户生产了一些用于“电池盒”的零件,谁知竟被广州海关查获,

雷雷说趣 2024-11-18 22:06:35

福建厦门,一男子为海外客户生产了一些用于“电池盒”的零件,谁知竟被广州海关查获,并认定为枪支散件。虽然男子一直喊冤,也提供了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并未售卖枪支散件,但检察院依旧对男子提起了公诉。 (来源:红星新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董中华早年和妻子来到厦门打拼,十分艰苦,在打拼了9年后,董中华攒下一笔钱买了一台机器,此后便开始了五金加工。 由于董中华技术精湛,客户也越来越多,在7年后,董中华正式建立了公司,陆续招了78名员工,还开设了线上业务,在某平台国际站上做五金加工,通常做一些厨房用品、卫生器械等。 在去年,董中华的工厂年营业额已经达到了2000万元。可是自从海外业务员接了一笔才几万元的单子后,董中华经营多年的厂子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都快倒闭了。 原来,在事发前的半年,董中华公司的业务员接了笔海外订单,就几万元的报酬,对方自称经营着3家个人射击俱乐部,购买零件是自用,组装电池盒的。 董中华信以为真,于是开始为其生产零件。可是在零件生产完毕,打包发至广州海关时,却被截留了下来。警方在董中华的这批单子中,发现了501个疑似枪支散件的五金零件。 后这些货被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它们具有枪支散件的特性。随后警方将董中华以及工厂的14名员工给控制了起来。 经初步审查后,13名员工被取保候审,而董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立案调查,并关押在看守所。 董中华感到十分冤枉,自己每年的营业额不错,犯不着为几万元去冒这个险,而且自己并不知道制造、售卖和运输的是枪支散件,没有犯罪的故意。 可是检察院还是以董中华构成犯罪,提起了公诉。 在开庭当天,司法鉴定人员也参加了庭审,并表示董中华生产的五金零件能够与AR15类的步枪零件进行替换使用,故具有了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该司法鉴定人员表示,董中华生产的扳机、击锤和枪管节套等,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散件,并起了主要作用。 同时,该司法鉴定人员还表示,对董中华一案中所涉零件,均采用的是2019年的枪支弹药鉴定标准,而现在都已经采用新国标技术规范。 董中华的辩护律师不认同这个说法,并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 第一,根据董中华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董中华并不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散件。 由此可见,董中华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根据《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来看,枪支散件的判定标准应当先排除非枪用途。 检察院认定董中华生产的五金零件为AR15的枪支散件,但是AR15的枪支专利早已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仿制,甚至AR15的枪支零件,在多个方面都能通用,所以董中华生产的零件,并不具有枪支专用性。 也就是说,董中华生产的零件,就算安装到AR15上,也只能作为辅助作用,这并非枪支的主要零件。 综上,董中华并无生产枪支散件的主观故意,请求认定董中华无罪。 目前,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而是改为择期宣判。 1、到底什么是枪支散件? 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枪支散件是指专用用于组装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由此可见,这些零件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和主要性。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如果董中华生产的五金零件,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虽然他可能不知道自己被人利用了,但仍会按照犯罪处理。 但如果生产的只是一些通用零件,并不需要专用性,那就不该一刀切的认定位枪支散件。 2、董中华只知道自己生产的是电池盒配件,难道不能按照不知者无罪处理吗? 不知者无罪的说法其实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按照犯罪处理。 但是《刑法》并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还会看行为人的实际行动。 虽然董中华可能不知道自己生产了枪支散件,但既然枪支散件已经生产了出来,那就需要按照犯罪处理。 而且董中华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生产、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也就是说,这里并不需要董中华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要有生产、制造、买卖、邮寄等行为,即可定罪量刑。 最后,本来好好的一个厂子,却因为涉嫌生产的是枪支散件而濒临破产,真是天意弄人。在这里也要奉劝开五金厂的,只要涉及到看不懂的零部件,或与枪有关的,一律不要生产,或者先去问下公安机关,避免被无端牵扯进官司。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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