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给多个慈善基金会捐款,累计捐了一百多万元,把父母的养老钱都给捐了。父母发现后,立即向各个基金会说明情况,并提供了女子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希望能够退款。虽然大部分基金会全额退了款,但还有几家基金会只退了小部分。 (来源:极目新闻) 据黄先生介绍,今年4月份,他的33岁的女儿小黄在浏览淘宝购物页面时,无意间发现了多个慈善救助基金会的捐款链接,于是就陆续捐出了100多万元。 其中捐给山西一个慈善救助基金会最多,累计捐款11笔,总金额高达42.7万余元。 黄先生表示,女儿自2019年年底因精神疾病辞职后,一直未再工作,家中的钱都在一个账户上,女儿捐出的正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养老钱。 对于为何不限制女儿使用手机,黄先生无奈地表示:“限制她用手机的话,她要轻生,我们也担心得要命。” 今年5月份,黄先生夫妇突然发现账户的钱不见了,然后一查才发现都被捐给了基金会,于是立即联系各个基金会要求退款。 在提供了诊断证明等资料后,其他基金会都全额退款了,只有山西的一家慈善救助基金会表示,要求黄先生提供小黄患有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报告。 为了证明小黄患有精神疾病,黄先生提供了医院的病历、住院记录和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黄患精神分裂症,在捐款发生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基金会却坚称这笔钱已用掉了三分之二,只能退还三分之一,即13.9万元。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女儿是精神病患者,捐款行为无效,应全额退款。 对于此事,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小黄在捐款后,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确认其捐款意愿,并未发现异常。此外,由于善款已有部分用于救助项目,因此无法全额退款。 基金会无法退还全款,黄先生只能向管理部门投诉,然而投诉后的结果却不尽人意。 因为慈善机构每笔款项的使用都是有记录的,而且慈善机构是新建立不久的,所以没有很充足的资金保障,基本是有收到捐款,就投入到了慈善中。 因此,现在让慈善机构立即退还全部款项,的确有些难度。 1、小黄的捐款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鉴定机构的报告显示,小黄在捐款时处于无民事能力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小黄的捐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其次,《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可是本案中,小黄所捐的款项,都是父母的财产,并非她自己的财产。 因此,小黄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那捐款就不能成立。 综上,慈善基金会应当全额返还捐款。 2、小黄的父母是否可以向被帮扶的人要钱? 小黄将钱捐给了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又将钱捐给了有需要的人,按理说小黄的父母可以向接受捐款的人要钱。 但是这毕竟是公益事业,与其他情况要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公益事业的捐款行为,捐了一般情况是不能撤销的。 因此,小黄的父母还是应当向慈善机构要求还钱。至于慈善机构什么时候还钱,还得看慈善机构有没有这个多余的钱来还。 最后,小黄的父母其实也有责任,小黄向慈善机构捐钱也不是一次性的,所以小黄的父母没有及时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动,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希望小黄的父母尽快开通短信提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女子发病期间捐42.7万 家人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