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男子在菜地里搂抱已婚妇女,对方丈夫找上门后,双方发生冲突,男子被打伤住

雪峰说法 2024-11-19 08:31:08

山东潍坊,男子在菜地里搂抱已婚妇女,对方丈夫找上门后,双方发生冲突,男子被打伤住院7天,诊断为脑震荡,向对方索赔17000元,一审判决对方承担60%责任,女子丈夫不服上诉:是他有错在先,凭什么要我赔? (案例来源: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成和李某都是青州市开发区青冢村农民,两家的菜地相邻,6月24日15时许,秦成在村东边的地里摘菜时,恰逢李某妻子裴珍在隔壁菜地干活。 裴珍弯腰时,秦成见对方身材饱满,突然起了邪心,猛地从身后靠近裴珍,并突然搂抱对方,被裴珍大声喝止后,秦成一脸无所谓的离开。 “这个为老不尊的老流氓”!裴珍心中愤愤不平,但由于丈夫外出有事,只能默默憋着,6月25日,裴珍丈夫从外出差回来,她便将此事全盘托出。 21时许,李某因此事到秦成家中找他讨说法,秦成自然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由于年龄差距较大,李某年轻力壮,又是含怒出手,很快将秦成打伤。 秦成受伤当日,被送至青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7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秦成的女儿李慧进行护理,李慧从事美发行业。 经诊断,秦成主要伤情为脑震荡,同时头皮血肿、头皮裂伤、皮肤挫伤、左肩关节损伤、左侧肾上腺占位、支气管炎、肺气肿,共支出医疗费10024元。 出院后双方均报警,警方调查结束后,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同日,警方认为秦成以追求刺激为目的,从背后搂抱女性,构成猥亵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决定给予秦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的处理结果,可谓各打五十大板,秦成向李某索赔17710元,但双方从拘留所出来后,都认为是对方有错在先,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秦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过错。 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应当诉诸相应的主管机关寻求救济,本案中,秦成猥亵裴珍后,裴珍诉诸警方寻求救济,警方已就秦成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健康权是每一个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违法方式侵害,李某打伤秦成致其轻微伤,侵害了秦成的健康权,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秦成猥亵裴珍在先,其违法行为是案涉纠纷发生的起因,其对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秦成与李某的过错责任比例以4:6为宜(即李某应赔偿1062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秦成先前对裴珍的猥亵行为,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秦成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应占较大比例,而李某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序良俗、人之常情,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应占较小比例,一审认定李某应承担60%责任明显过高。 2.秦成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明显过高,其一审提交的住院病案记载,其诊断内容包括左侧肾上腺占位、支气管炎、肺气肿等,上述症状均是秦成自身疾病,并非李某造成,且秦成部分用药包括陈皮、黄花、鹿角胶等并非合理范畴。 秦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6月24日秦成对裴珍进行猥亵行为发生后,李某当时未报案,在秦成受伤大约2个月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秦成猥亵。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 虽然秦成对裴珍进行猥亵在先,是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但李某未及时报案,诉诸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而是到秦成家中采用暴力方式将其打伤,侵害了秦成的健康权,对秦成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认定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关于损失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主张秦成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费用以及非合理用药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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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19 09:05

    李某是个傻瓜,别说猥亵,要说是意图强奸,这样才是自当防卫!关键是要马上报案,而不是拖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