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村一场原本平静的夏日变成了令人心碎的悲剧。 一位10岁男童在水库游泳时,突遭两条大狗攻击,被咬破喉管溺亡。 面对这起惨剧,作为狗主人的张大妈却表示与己无关,声称孩子是因不会游泳溺亡。 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真实事件改编,内容有部分润色】 云南弥勒市某村的水库边突然响起了惊慌的呼喊声。 "狗咬死人了!救命啊!"几个孩子满脸惊恐地跑向村民王叔家中求救。 王叔闻讯立即骑上摩托车赶往现场,眼前的景象让他瞬间心如刀绝。 10岁的小浩躺在水库边,浑身是伤,喉管被咬破,鲜血已染红了衣衫。 "这是哪家的狗造的孽!"王叔愤怒地大喊,迅速报警并通知小浩父母。 当小浩父母赶到现场,看到儿子惨状,顿时泣不成声。 经过警方调查,事发时小浩和同学们正在水库游泳。 突然,两条大狗和一只小狗闯入水库区域。 岸上年龄稍大的孩子见状不妙,立即用石头驱赶。 然而两条大狗仅被短暂吸引,随即又朝着水中的小浩发起攻击。 小浩在水中无处可逃,被狗撕咬,同伴们吓得四散而逃。 这时,一位大妈听到呼喊声赶来,喊出了其中一条大狗的名字。 显然,她就是狗的主人张某兰。 警方调查发现,张某兰家经营养鸡场,养狗是为了防盗。 面对警方询问,张某兰态度闪烁,先是否认养大狗,后又称早已送人。 在多方证据面前,她才承认其中一条咬人的狗确实是自家所养。 令人震惊的是,尸检结果显示小浩系溺亡。 张某兰随即改口推卸责任:"你家孩子不会游泳还去玩水,这和我家的狗有什么关系?" 更令人愤怒的是,事发当晚张某兰就将狗打死抛弃,企图销毁证据。 小浩父母含泪将张某兰告上法庭,同时将水库管理处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小浩父母悲愤控诉:"事情发生这么久,他们连一句道歉都没有!" 【法律科普: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调查认定:小浩溺亡与狗的攻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张某兰作为狗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放任犬只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水库管理处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判决张某兰承担90%赔偿责任,水库管理处承担10%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