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一觉就要被开除,人性何在?”江苏泰兴,一20年老员工在上班时,因瞌睡睡了一个小时,岂料,事后竟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老员工不服遂起诉,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来源:环球时报) 在江苏泰兴的一家化工公司里,张厚发已在此工作了将近20 个年头,如今正担任着部门经理一职。 事发前一晚,张厚发因事开车到半夜,疲惫不堪。 次日上班,困意如潮水般袭来,他实在扛不住,便在工位上以趴伏和躺仰的方式睡了过去。这一睡,就睡了一个多小时,而且全程被监控拍下。 半个月后,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小李拿着一份《面谈表》找到了张厚发。 小李严肃地说:“张经理,您上班睡岗这事,公司得了解一下情况。”张厚发无奈地点点头,在面谈表上签了字。 没过多久,小李又在微信上询问张厚发:“张经理,您当天到底睡了多久呀?”张厚发回复道:“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 随后,公司工作人员向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 很快,工会出具了《关于解除张厚发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以其上班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同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向张厚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着:“张厚发同志,你于 2004 年入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 张厚度拿到通知书后,十分气愤:“就因为睡了一个多小时,就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这也太不合理了!”于是,张厚发毅然决定起诉到法院。 有人说,张厚发上班睡觉本就不对,作为领导反而起到负面作用,公司这样做也是杀鸡儆猴,以儆效尤,并无不妥之处。 也有人认为,张厚度虽然违规,但过错远达不到开除的程度,工会本应是打工者的帮手,却不料成为了对手,切系企业领导者的帮凶,忘记了自已的职责,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以张厚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在这里,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事实来看,张厚发在上班时间睡觉,也的确存在违规行为。 但根据他的岗位的性质及产生的后果来看,尚且达不到所谓的“严重”程度。 而且,公司虽有《员工手册》规定睡岗属纪律零容忍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中关于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且内容合法的要求,使其解除合同的依据缺乏合法性基础。 此外,张厚发作为在该单位效力多年的老员工,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优评先,仅以一次违规而江其开除,也未免苛刻,不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综上,公司开除张厚发的行为系违法。 2、张厚发索要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厚发遭到公司违法辞退,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3、院方态度很明确。 法院通过全面考量张厚发的岗位、睡岗行为的性质后果、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公司解除与张厚发的劳动关系违法。 最终,法院遂判决由公司向张厚发支付赔偿金合计350000元。 总而言之,对公司而言,赏罚分明是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手段,但在尺度上需把握好分寸,既不能过于宽松而失去管理效力,也不能过于严苛而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法律风险。 公司应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在处罚员工时充分考量行为性质与后果,做到公正适度。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最宝贵的财富也无疑是忠心效力的员工,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公司如何进行正确处理,避免因不当处罚而寒了员工的心,是当下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