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4岁学生晨跑倒地后脑死亡
这种事为什么要闹而不是走司法程序?
一方面,走司法程序要经过尸检、因果关系鉴定等环节,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基本上自身疾病是主因。
另一方面,即便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死亡,也主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四川那边死亡赔偿金估计90万左右,丧葬费4万多块钱,恐怕也难以达到家属的期望值。
对于校医来讲,应该作什么救助措施,是一个医学问题。
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心肺复苏,另一方面如果赶到之前人已经死亡,即便不抢救也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这个年龄的孩子一旦死亡,家属的悲痛可想而知。
但是法和情之间的矛盾,到底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