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图2-3),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及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2⃣️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3⃣️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5⃣️北京也快落地了
9月28日我在笔记《调控篇——北京楼市大招有哪些?》中,第二点就提到“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理由是9月中旬北京印发《贯彻的实施意见》,关于房地产市场有一段论述,其中提到“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随着上海相关政策的落地,北京政策年底前出台的概率进一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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