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既然不属于恶意串标,就不应该判断为视为串标,因为87号令第37条第四款指的是异常一致,关于异常一致各地解释不一致。如果两家供应商能够合理解释文件一致的原因,就不应该判断为异常一致。因此也不应该判断为废标,当然也就不会判为恶意串标而被处罚。
我个人认为既然不属于恶意串标,就不应该判断为视为串标,因为87号令第37条第四款指的是异常一致,关于异常一致各地解释不一致。如果两家供应商能够合理解释文件一致的原因,就不应该判断为异常一致。因此也不应该判断为废标,当然也就不会判为恶意串标而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