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辽宁大连,一位80岁的老人,不慎将1000元的墨镜丢失以后,被一位路过的女士捡起,并随手丢进了垃圾桶,老人质疑对方,捡到别人的东西,怎么能够随意丢弃呢?这种情况下,女士应该全额赔偿老人的眼镜,因为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在辽宁大连的一个阳光明媚的清晨,80 岁的阎先生像往常一样,开启了他平静惬意的一天。 阎先生身体硬朗,退休后的生活简单而快乐,他最喜欢的就是外出休闲,享受大自然的馈赠。 子女们深知老人的爱好,为了让他在外出时能更加舒适,精心挑选了一副价值 1000 元的高级墨镜。 这副墨镜可不一般,它的镜片采用了特殊的防强光材质,能有效阻挡紫外线和强烈阳光对眼睛的刺激。 镜架也是用轻便且坚固的材料制成,佩戴起来十分舒适。 对于阎先生来说,这副墨镜不仅仅是一个物品,更是子女们的关爱,是他舒适出行的必备伴侣。 这天,阎先生打算去附近的澡堂泡澡,那是他每周都要享受的放松时刻。 他像往常一样,拿出手机叫了一辆网约车。 在路边等待车来的时候,他习惯性地把墨镜放在了马路牙子上,一边晒着太阳,一边留意着过往的车辆。 然而,就是这个不经意的举动,引发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波。 当网约车到达,阎先生匆忙上车,完全忘记了放在路边的墨镜。 等他到达澡堂,准备戴上墨镜时,才猛然惊觉墨镜不见了。 他心急如焚,立刻让司机送他回到原来等待的地方。 一路上,他的眼神中满是焦急,脑海里不断浮现出墨镜可能的去向。 可是,当他回到原地时,哪里还有墨镜的影子? 失落感如同潮水一般涌上他的心头,他在周围反复寻找,询问路人,却一无所获。 就在阎先生几近绝望的时候,他突然想到附近有监控摄像头。 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相关部门查看监控录像。 画面中的一幕让他目瞪口呆:只见一位女士路过,看到了放在马路牙子上的墨镜,她竟然毫不犹豫地捡起,然后像扔垃圾一样随手丢进了旁边的垃圾桶。 她的动作是那么随意、轻率,仿佛那只是一件毫无价值的物品。 更糟糕的是,没过多久,垃圾清理车就来了,将垃圾桶清空,这意味着阎先生的墨镜彻底消失在了这个世界上。 这个画面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开来,瞬间引发了轩然大波。 网友们分成了两个阵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方认为女士并没有错,不应该赔偿。 他们觉得女士可能只是以为那是被丢弃的垃圾,毕竟在路边的物品很难判断其是否是遗失物,而且女士也没有故意损坏的意图。 另一方则主张女士应该赔偿,他们强调这副墨镜价值较高,从外观和放置的位置来看,不可能是随意丢弃之物。 而且,女士捡起后没有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比如询问周围人或者交给相关部门,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得不可开交,网络上的热度持续攀升。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有着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 316 条也明确指出,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民在面对遗失物时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女士捡起墨镜后,就承担了相应的保管义务,然而她却随意丢弃,导致墨镜灭失,从法律层面来说,她违反了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网友们也提出了一些关键的疑问。 首先就是眼镜价值的证明问题。 很多人质疑老人如何能证明这副墨镜价值 1000 元。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高度盖然性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阎先生可以通过购买票据来证明价格,如果没有票据,也可以通过日常使用场景的照片或视频,甚至周围人的证明等多种途径来证明墨镜的价值。 另一个疑问就是女士主观过错的判定争议。 有人认为女士可能只是无心之失,但从民事过错原则来看,判定责任的重点在于行为的过错性,而不是主观意图。 这位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有基本的判断力,面对正常放置在路边的有价值物品,她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而不是如此草率地处理。 她的行为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 就在大家争论不休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惊人的反转。 原来,阎先生曝光此事并不是为了索赔,而是希望唤起公众对于拾得遗失物正确处理方式的意识。 根据民事纠纷意思自治原则,女士最终无需赔偿。 信源:半岛晨报2024.11.14《8旬老人遗落价值千元的墨镜 女子捡到后随手扔进垃圾桶》 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和“点赞”,方便您下次看到更加精彩的内容,祝您生活愉快,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