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未成年男孩凌晨偷开父亲的机动车出门撞上了路边的树木石墩后,为了出保险其父亲主动报警并和交警说是自己开的车,虽然被交警质疑后,父亲现场承认是替儿子顶包的。但还是被交警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可事后男孩父亲却不服并以其已当场纠正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今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男子小刘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偷偷拿走了父亲刘某放在家中的钥匙,并驾驶着父亲名下的机动车出门。他事先约好了小伙伴小朱、小高、小张等3人,准备一起出去兜风。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小刘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撞上了路边的树木石墩。 事故发生后,小刘犹豫了很久,最终在6时许主动打电话向父亲刘某承认了错误。刘某赶到现场后,为了能够让车辆走保险理赔,他选择了“顶包”,当场报警并声称是自己开的车。然而,交警经过现场调查后,初步判定开车的人应该不是刘某本人,并在现场对其进行了警告。 在交警的询问下,刘某自知瞒不住,于是主动承认了自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子而说谎的。他担心儿子因违法被处罚会影响前途,因此决定自己“顶包”。然而,交警在做完相关笔录后,还是对刘某处以了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对此处罚不服,并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已经第一时间在现场承认并纠正了错误,没有给交警调查案件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他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应被行政处罚。 然而,交警方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行政机关依法办案,侵害了行政机关正常公务活动,具有提供虚假证言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虽然刘某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但交警在处罚时已经对此情节给予了充分考量,作出了最轻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交通事故是由其儿子小刘所造成的,但他在报警时却故意声称交通事故由其造成。虽然经过交警调查询问后,刘某已经主动承认了事实,但他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因此,交警在可5-10日拘留的情况下,酌情对其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