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品”里含违禁兴奋剂,多人获刑一人被判10年

极目新闻 2024-11-19 17:47:22

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柯学文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4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此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4起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存在减肥食药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兴奋剂原料情形。

有消费者服用“减肥药”后入院治疗

在“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在明知“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合压片糖果”等20余种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上述减肥食品。

其中,陈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43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34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甲、陈某乙的住处将上述20余种减肥食品分别予以查获并依法扣押。

经鉴定,查获的减肥食品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三种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药物单用可能出现口干、便秘、腹泻、失眠、头痛、视觉模糊、抑郁等不良反应,混用后不良反应风险显著增加。

在销售期间,一些消费者服用后出现头晕、心慌、恶心、反胃、腹泻等症状,甚至因脱水入院治疗。接到顾客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的反映后,二被告人隐瞒实情,把不良反应宣传为正常现象,继续售卖。

多人被判刑,一人刑期达10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陈某甲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乙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陈某甲、陈某乙在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及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生产的“减肥咖啡”里含有同样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在被告人苏某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告人赵某某、何某作为李某某的“下线”销售该“减肥咖啡”。

最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苏某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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