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卫健局未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明显不当,《答复意见书》应予撤销 【裁

王培聊社会 2024-11-19 21:13:33

沪高法:卫健局未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明显不当,《答复意见书》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杨某要求宝山卫健委对第九医院未及时答复投诉以及杨某某医生的过失行为予以查处,宝山卫健委收到投诉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但在向杨某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未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杨某,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 目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宝山卫健委2023年8月17 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新答复。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沪行终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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