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叶蓝环球时报记者陈青青]11月19日,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由于该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且涉及人数众多,这次宣判备受关注。
据香港东方日报网19日报道,该案40余名被告涉嫌组织及参与非法初选,企图在夺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及特区政府提出的拨款申请,以瘫痪特区政府为筹码,迫使特区政府响应反对派的要求。他们因此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由3位指定法官审理,整个审讯历时118天。今年5月底,香港高等法院就案件作出裁决,16名不认罪被告经审讯后,其中14人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连同早前已认罪的31人,全案共45人罪成。
报道称,法庭裁定戴耀廷、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前东区区议员赵家贤以及前西贡区议员钟锦麟是“首要分子”,采纳15年监禁为前3人的量刑起点,钟锦麟则为12年。法庭称,戴耀廷不仅是“35+非法初选”颠覆计划的发起人及幕后主脑,同时也是初选的组织者,即便未亲自参选,但他提供平台,且在初选后仍继续参与颠覆计划。作为本案“首要分子”,戴耀廷可判以10年至终身监禁,法庭经过考虑认为15年监禁的量刑起点最为适合,戴耀廷认罪获1/3刑期扣减,因此被判刑10年。其他“首要分子”也因及早认罪和协助控方在审讯中作证获得减刑,法庭最终判区诺轩6年9个月,赵家贤7年,钟锦麟6年1个月。
其余41名被告均属“积极参与者”,有些人可能受戴耀廷误导,才误信谋划合法而行事。法庭根据他们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况,判入狱50个月至81个月不等。已认罪的被告黄之锋被判刑56个月。根据香港国安法,被告犯罪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级:属“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刑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积极参加者”可判囚3至10年;而“其他参加者”可判囚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闭式刑罚。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在回应相关问询时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打着“民主”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并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林剑称,个别西方国家一面无视其本国通过有关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事实,一面对香港法院公正实施香港国安法无端指责,这种行径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亵渎和践踏。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判刑向社会清晰表达任何危害国安,包括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绝不会被姑息,将就个别刑期详细研究判词,再考虑是否上诉。
该案引发香港社会高度关注。香港头条日报网19日注意到,多国领事当天到法庭旁听判刑,数百人冒雨等候入庭,长队围绕法院大楼伸延至英华街。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也到庭旁听。港媒称,由于此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加上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警方为防止有人捣乱滋事,出动了反恐特勤、搜查队、无人机高空监视、冲锋队、机动部队、特警等不同警力,同时出动“剑齿虎”装甲车在附近戒备。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成员、民建联议员周浩鼎19日在社交媒体表示,“我们欢迎法庭的判决,彰显公义”。戴耀廷一干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处以监禁判刑也恰当,让社会有正确认知,绝不能以身试法,危害国家安全。他说,“揽炒行动”完全是赤裸裸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罪行,全社会深恶痛绝。判决向公众展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社会也明白香港国安法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认为,香港的法官顶住了西方国家的巨大压力,依法对反中乱港分子进行审讯和裁决,凸显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稳定上的威力,以及特区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决心。法庭的裁决得到香港居民的认同,进一步提升了香港法律体系的威信和效用。
香港《大公报》19日称,此案是2019年“修例风波”的延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实、展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词充分说明,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具规模的夺权行动,最终目的是破坏、摧毁或推翻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所确立的特区政府宪制架构。文章总结此案有四大特点,包括“47名被告中,主犯戴耀廷、区诺轩等31人认罪,足以说明案件的性质不容否认”,以及“外部势力一再抹黑香港特区法治、干预司法程序,甚至威胁要制裁香港的法官,这是对司法独立精神的公然践踏,凸显其双重标准”等。有评论称,相信放诸四海包括英美,也不会有一个地方允许这样明目张胆、大规模的颠覆行动,“今日法庭审结案件,判刑震慑有力,反映一众被告罪有应得,判刑结果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