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贴期延长!哈尔滨再出楼市新政

黑龙江新闻网 2024-11-20 08:52:03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与此前政策相比,本次出台的新政除了延续购房补贴等惠民政策外,还明确了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同时,在提高住房品质方面,《措施》还提出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子、好小区开发建设需求,对业主使用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外连廊等,不计入地块规划条件容积率核算等政策。

博士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根据《措施》,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在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对非哈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哈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

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根据《措施》,相关补贴有效期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城中村改造优先采用房票安置

根据《措施》,哈市积极探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运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以及收购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

此外,哈市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调整,为鼓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下情形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核算,但按相关规范应计入建筑密度。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及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设项目用地上按规定配建、且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的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外连廊等建筑面积。

商贷首付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

根据《措施》,哈市将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

现场咨询房源信息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缩短公积金贷款缴存月份,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的条件缩短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增加公积金贷款余额核定倍数,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由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缴存人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多子女家庭在哈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持续实施租购并举支持政策,哈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当年及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放宽商转公政策“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支持缴存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政策;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支持异地缴存人在哈市购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放宽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更大力度惠及公积金贷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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