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遵义,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两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痛苦。 10 岁的男孩小陈和 9 岁的小杨都生活在同一个小区里。小杨来自一个无比幸福的家庭,父母视他如珍宝,而小杨就像个小太阳,活泼又懂事,是父母心中最温暖的存在,是他们心爱的“暖心皮夹克”。 那天,小杨写完作业后,听到楼下传来小伙伴们的欢声笑语,那声音就像有魔力一样吸引着他。他赶忙跑去和父母说了一声,就推着自己心爱的小自行车下楼玩耍了。 小杨住的小区面积挺大,其中有一条带有小斜坡的路,这里可是孩子们的“欢乐赛道”,平时好多小朋友都喜欢在这儿骑自行车,感受风在耳边呼啸的快乐。小杨下楼后,就骑着车来到了这条路上,然后顺着斜坡欢快地骑了下去,那小小的身影充满了活力。 过了一会儿,小区里骑车的孩子越来越多,就像一群欢快的小鸟。小陈也在其中,他比其他孩子大一些,玩得格外开心。他骑在自行车上,就像一只自由驰骋的小马,兴奋不已。别的小朋友年纪小,下坡的时候都小心翼翼的,不敢加速,可小陈不一样,他年纪大些,胆子也大,下坡的时候还不停地蹬着自行车,那自行车就像脱缰的野马、离弦的箭一般,顺着斜坡飞速冲了下去。 就在这时,小杨又一次从斜坡上往下骑,而小陈紧随其后。小陈的车子速度越来越快,离小杨也越来越近,危险在一步步逼近,可玩得正嗨的小陈却丝毫没有察觉。等到他意识到不对劲的时候,一切都已经晚了,那辆飞驰的自行车就像失控的怪兽,根本刹不住了。 只听“扑通”一声巨响,毫无防备的小杨被小陈猛地撞倒在地,连人带车狠狠地摔在了水泥路上,后脑勺重重地磕在地上,那声音仿佛砸在了每个人的心上。小陈吓得哭着爬了起来,可小杨却躺在那里,一动不动,就像一个破碎的布娃娃。附近的大人发现后,急忙联系了小杨的父母。小杨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然而,残酷的消息如同一把利刃,狠狠刺向小杨父母的心——小杨因颅骨骨折,已经脑死亡了。 这个懂事可爱的孩子突然变成这样,小杨的父母感觉整个世界都崩塌了。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不愿意放弃哪怕一丝一毫的希望。可是,命运似乎格外残酷,小杨的情况不断恶化,多器官开始衰竭,现在只能靠着呼吸机和营养液艰难地维持着生命,就像风中残烛,随时可能熄灭。 更让小杨父母心碎的是,肇事者小陈的父母的态度。他们的儿子都成这样了,小陈的父母却拒绝出面承担责任。小杨的父母无数次给小陈家打电话,可电话那头就像一堵冰冷的墙,始终无人接听。他们发信息让小陈父母来医院缴费,可那些信息就像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小杨的父母崩溃大哭:“我可怜的儿子现在就剩下最后一口气了,他们却这样逃避,不解决问题,我只是想为我的儿子讨个公道啊!” 小杨的遭遇,就像一块巨石压在每个人的心头,令人心痛不已。要知道,虽然小陈是未成年人,但也不能完全逃脱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要是尽到了监护职责,倒是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就拿这次事故来说,小陈在小区骑车的时候,完全没有控制好车速,尤其是在下坡路段,他超速骑行,就像一个莽撞的小战士,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一点预见,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事故。 而且啊,小陈的监护人在日常对小陈的教育和监管中,显然存在着疏忽和不足。他们没有好好教导小陈要遵守交通规则,也没有让他意识到在小区骑车需要注意安全,这一系列的缺失,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0 岁的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车过程中将小杨撞倒,还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小陈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再看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它规定得很清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要是因为受伤耽误了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这部分也得赔。要是造成残疾了,还得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要是不幸造成死亡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得赔。小杨这次因为事故都脑死亡、多器官衰竭了,他的医疗费用、后续可能有的康复费用(如果有的话)、护理费、营养费等等,这些都应该由小陈的监护人来承担。 不仅如此,小杨父母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不能被忽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杨突然变成这样,对他的父母来说,就像天塌了一样,他们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这种伤痛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所以,小陈的监护人必须对小杨父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可现在,小陈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他的监护人本应该积极和小杨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贵州那些奇葩事 小男孩被刺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