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和前妻到酒店住宿期间,因前妻技术不好,无法把车辆停进停车位,遂上车将车辆挪到停车位上。没想到,酒店保安看到,打电话举报男子酒驾!事发后,男子辩称他是将车辆挪到车位之后喝的酒,法院会采纳他的主张吗? (案例来源:鹿邑县人民法院) 王浚发(化名)是一名85后,住河南永城市,离异状态,和前妻育有一儿、一女。 5月2日晚上7点,王浚发和前妻开车到朋友家吃饭,晚上休息的目的地为鹿邑某酒店。 吃完晚饭后,王浚发前妻开车,抵达酒店,当时停车场仅剩一个位于角落的位置,前妻尝试了几次都未能成功,停不进去。 王浚发看到,让前妻下车,他来停,随后王浚发坐上驾驶位置,将车挪入停车位。 5月3日凌晨,王浚发到酒店前台订房间,因为房价问题,王浚发与服务员发生争吵,或许是因为闹得比较厉害,酒店保安打电话报警,举报王浚发。 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王浚发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该案移交至交警大队。 因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已经超过80mg/100ml,交警将王浚发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其结果显示,王浚发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33.9mg/100ml。 王浚发解释说,他是在将车辆挪到车位后才喝的酒,并不是挪车之前喝的酒,所以不属于酒驾。 交警不认可,以王浚发已签字认可酒驾,对王浚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王浚发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交警的行政处罚。 王浚发仍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王浚发意见: 交警在办案中心对他进行了两次问话。
5月3日号晚上9点,交警第1次问话,他已经说得很清楚,他是挪车之后喝的酒,但问完话之后20分钟左右,交警把他叫出去,诱导他说承认酒驾签个字就可以走了,不然走不掉,说明天再来对他进行问话。 王浚发说,他在第1次问话时没有承认酒驾。 5月4日号上午10点左右,交警对他进行了第二次问话,因为想要早点离开,他在交警的诱导下承认了酒驾。
王浚发认为,他喝酒在停车之后,交警不应对他作出任何处罚。且办案中心只能待24小时,执法人员程序违法,所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他违法的依据。 王浚发从事实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否定交警的行政处罚,交警对此会发表怎样的意见呢? 交警意见: 1、5月3日0时20分许,王浚发驾驶车辆从鹿邑县某非机动车道往某酒店门前的停车位上挪车,后到某酒店前台订房,因房价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 5月3日0时34分,110报警中心接到酒店保安报警,保安称有客人在某酒店前台闹事,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 王浚发不是说他是挪车之后喝的酒吗?挪车时间距离报警时间,仅仅14分钟,王浚发一直在酒店以及酒店停车场,什么时候去喝的酒? 2、本案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音视频和王浚发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王浚发认可自己在朋友家吃饭喝酒,挪车后没有喝酒。 所以,交警认为王浚发在诉状中称挪车后喝酒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3、办案人员没有对王浚发进行诱导和欺骗,办案人员对王浚发进行询问时,王浚发是清醒的,询问笔录上有王浚发的签字。 (王浚发提出交警对他进行诱导,笔录上的签字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王浚发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王浚发在停车场开车,属于交警的管辖范畴,没有新的规定说饮酒后在小区或停车场挪车不受到任何处罚。 交警认为,他们对王浚发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该驳回王浚发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 “昨天晚上七点钟左右,我驾车拉着我前妻、儿子、女儿一块去了张某的家里,之后我们就在张某的家里吃饭……”
“凌晨,我把车往前挪了一下,挪好车之后,我就从左边车门处拿了一瓶二锅头白酒,当时我一口气喝了二三两左右,喝过酒后,我下车把酒瓶丢在了地上,然后和我前妻、儿子、女儿一块去了酒店前台。” 从王浚发的描述来看,他的确是挪完车才喝的酒,但王浚发讲述的是事实吗?
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 交警问:我们上一次对你进行询问时,你所讲的都是实话吗? 王浚发答:有一点不是实话。 问:哪一点? 答:就是当天夜里,我在我朋友张某家里吃饭的时候喝了两易拉罐啤酒。 问:你挪车后有没有在车内喝酒? 答:没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判决,交警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浚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