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女子看到自家祖宅被强拆,遂阻止包工头继续施工,包工头报警后,警方对女子拘留7日。女子不服,称拆迁行为不合法,阻止是寻求自力救济,为维护自身权益,女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女子杜某在老家有一套祖宅,之前相关部门来过好几批人,表示要对杜某家的老宅进行拆迁。 但由于拆迁补偿款一直未谈妥,导致项目一直停滞不前。 案发当日,杜某看见包工头竟然在自家的老宅子上施工,于是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阻止其正常施工。 包工头认为,自己的承包手续合法合规,杜某分明是无理取闹,于是向警方报警处理。 警方到案后,对在场的所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现场视频、承包合同等证据。 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天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杜某多次采用辱骂、阻碍等方式,阻止施工单位施工,其行为已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严重。 最终,警方决定对杜某行政拘留七日。 拘留期满后,杜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1、案设项目并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即施工,她多次报警,但警方不予处理,无奈之下,她只能以最笨的办法阻止施工,这是寻求自力救济,所以不应该受到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已超过30日,属于程序违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如果杜某觉得包工头违法施工,可通过相关合法途径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在施工现场辱骂施工人员等方式违法阻止。 其次,一般的行政案件确实是要在30天内完结,但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延长30日,并得到审批同意。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其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杜某又提起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