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宋先生见到一家售卖净水器的商店搞店庆活动,一次性订购15万元的净水器,

大白啊 2024-11-20 14:09:17

浙江嘉兴,宋先生见到一家售卖净水器的商店搞店庆活动,一次性订购15万元的净水器,即赠送轿车,宋先生立即下单,商家果然赠送给宋先生一台轿车,没想到的是,商家却迟迟没能交付净水器。 一天,宋先生在街路上走,突然迎面走来一人,递给宋先生一张宣传单,说售卖净水器的商店搞店庆,买净水器送轿车。

一开始,宋先生并不相信,以为是发传单的人夸大其词,待低头一看宣传单,的确没有胡说。 于是宋先生心想,家里的净水器已经用了两年了,虽说每年都换滤芯,但是过滤效果自然比不上新的好,既然商家有活动,反正也没事,不妨顺路过去看看。 很快,宋先生来到了售卖净水器的商店,果然促销力度很大,于是宋先生给妻子打电话,将商家促销的事说了,打算订购15万元的净水器,问妻子是否同意。

妻子听后说,不只是家里的净水器该换了,孩子姥姥家的净水器也该换了,至于其他的净水器,如果质优价廉的话,还可以对外二次销售。 得到批准后,宋先生则在售货员的陪同下挑选起来,最终选了一款售价是3750元的净水器。 接着,宋先生同商店的老板魏某签了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宋先生购买40台单价是3750元的净水器,总价金额是15万元,合同规定商店先向宋先生赠送一台轿车,40台净水器分期交付。 三天后,宋先生接到魏某的电话,说可以到店里提车了。

于是宋先生挂断电话,就立即打车来到商店,见赠送的是一辆出厂价为13万多的轿车,心里非常高兴。 但是,40台净水器始终没有交付。见已过了交付日期,宋先生来到商店询问原因,魏某称因产品销量好,厂家已无存货,烦请宋先生再等几天,为表达歉意,向宋先生赠送了一台电视机。 来而不往非礼也,拿了商家的赠品,宋先生也不好多说什么,于是无功而返。 十天后,宋先生见仍旧没有供货,再次来找魏某,魏某依旧解释说商家也没有向其大量供货,但不能让宋先生白来,将店里刚到的两台净水器先拿走。

宋先生感觉魏某分明就是在拖延交货,于是说,要么今天让我把货全部拉走,否则就退钱给我。 魏某则说,当初搞这个活动的初衷是招聘代理商,没想到宋先生是纯纯的消费者。 宋先生则说,你们的宣传单上可没写个人消费者不能参与呀? 于是双方各执一词,无奈,宋先生找来了记者帮忙。面对记者,魏某道出了实情。 原来店庆时,他打算以此活动招聘代理商,这样代理商还可以代理他家其他品牌的净水器,所以总体看来还是划算的。 没想到的是,宋先生是个人消费者,收到赠品后,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净水器,这样势必给商店带了巨大的压力。

1、宋先生和魏某的购买净水器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汽车是净水器销售合同的赠品,因赠与合同显著特点就是单务和有偿,所以只要宋先生购买了价值15万的净水器,就可以获赠这台轿车。 既然魏某和宋先生已达成合意,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即成立。

2、魏某以宋先生不是代理商为由,拒绝一次性支付净水器的理由不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宋先生得知魏某促销净水器的消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已获赠了轿车,在此期间,魏某并没说明宋先生作为个人消费者不能参与活动。 事后魏某辩称其初衷是招聘代理商为由,而拒绝一次性向宋先生交付净水器的,理由不成立。

3、宋先生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约定魏某向宋先生提供40台净水器,经宋先生多次催促后,仍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则魏某属于合同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宋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魏某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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