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卖羊肉的男子,路上偶遇富豪同学,对方为了照顾生意买了3头羊,价值3500元,不料老同学竟迟迟不给钱,男子多次暗示,富豪同学不仅装糊涂,还声称:“光房子我就有8套,还能差了及这点钱?”,说罢竟拉黑了男子。
话说邱先生和郑某两人是老同学,但邱先生家庭条件一般没读几年就辍学,辗转多个工作后,最终与妻子一起,经营一家养羊场。 一天两人在路上偶遇,邱先生自知工作上不了台面,加上两人已经很久没有联系,因此本想装作陌生人,但郑某却认出了他,还热情地打了招呼。 谈话间,两人谈到了近况,郑某表示,自己从事建筑行业,包了几个大工程,不仅开着奥迪车,名下还有好几套房产,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千万富豪。
听到对方是千万富豪,邱先生非常尴尬的说道,自己的工作上不了台面,就是在老家养几头羊勉强度日。 郑某得知,邱先生以卖羊为生后,表示近期正好有几个客户爱吃羊肉,过两天肯定会去照顾他的生意。 邱先生认为对方肯定是客套一下,可没想到,郑某真带了几个人过来买羊,并且非常豪爽的要了三只羊。但他表示,因为出来匆忙身上没有带钱,所以先欠着,或者写个欠条也行,过两天会派人过来送钱。
听闻邱先生赶紧摆手,都是老同学些什么欠条,并让郑某放心,自己肯定会挑最肥的,收拾好了给他送过去。 但万万没想到,三只羊送过去有半个月了,但迟迟不见郑某送钱,3500块对于郑某这种富豪来说不值一提,但对自己确实一笔不小的收入,邱先生心想,对方肯定是工作忙给忘了。 于是给他发短信,询问羊肉吃的是否可口,想要暗示一下,心想大老板肯定会明白什么意思。 第二天郑某回信了,但他的回复却让邱先生犯了难,他说羊肉很好,客户吃的很满意,因此想要多买几只送人,让邱先生给他送过去。 见对方没有付款的意思,邱先生也不想继续试探,于是直接告诉对方,自己做的是小本生意,希望对方能把上次的羊钱先付了。
郑某满口答应,但过了几天依然没有动静,于是邱先生也没有照顾情面,直接打了电话。电话接通后,邱先生还没说话,对面就怒吼道:“不就是几千块钱吗,又没说不给,至于天天催吗” 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之后郑某竟然直接拉黑了他,无奈之下,邱先生只能找到调解员,希望通过媒体让郑某还钱。 面对调解员的询问,郑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想还钱,只是钱都投入到工程里了,而现在工程款还没有结下来,所以暂时无法还钱。 得到这样的答复,邱先生也是非常无奈,为了三千多块去打官司有点小题大做,但对方这种无赖的做法,他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在等几天,希望对方工程款结算后,能够及时归还。(文中皆为化名)
1、郑某买羊不给钱,属于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62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进行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民事主体从事买卖活动的一般规律,当然日常活动中,记账或者赊账的习惯也有,但一般都会约定月底或者年底进行统一结算。 但本案中,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几日后付款,因此,按照规定,郑某要么应当当场付款,或者按照口头约定,几日后付款,但其均没有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属于违约。
2、如果郑某刚开始就没有想过付款,则属于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给予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 如果郑某,编造千万富豪的身份迷惑邱先生,降低其警戒心后,以没带现金的理由欺骗,并一直拖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郑某始终不还钱,邱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3、邱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没有提出异议,但又不履行的,十五然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以通过冻结名下银行卡或者查封等手段,迫使其还钱,还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3只羊3500块???你在河南那里买的?别说河南了,你在全国那个地方买的???[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