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然资办发〔2023〕48号文,
下列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3)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国家旅游局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化和旅游部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可以按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