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夜被人误入洞房,没脸见人了!湖南,湘潭。男子带新婚妻子回老家祭祖,妻子醉酒后在房间休息,发小见色起意趁机占便宜还将男子打倒逃跑。事后,发小拒不承认:她没反抗不算强奸,打人是因为他要打我,我是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胜光人逢喜事精神爽,见到老家的亲人长辈后,他挨个发烟,感谢大家对他的的厚爱和支持。
陈胜光是个农村娃,但是他家条件不好,上学时陈胜光学习也不怎么样,于是,初中一毕业,陈胜光就不上学了,而是到了大城市打工。
好在陈胜光做事踏实,为人又谦逊和善,工作没多久,就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一致喜爱,渐渐的,他开始顺风顺水,事业做得有声有色。
在此过程中,城里姑娘盛芳对陈胜光渐渐倾心,陈胜光对她很有好感,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一年,二人就领证结婚了。
陈胜光和盛芳的婚礼是在城里举办的,因为离老家太远,老家的亲戚又大多年迈,很多人都没有去参加。
于是,婚礼第二天,陈胜光就按老家的规矩带着新婚妻子一起回老家祭祖,顺带再请亲戚朋友吃饭喝喜酒。
陈胜光的发小郑勇听说了此事,一大早就去陈胜光家里帮忙,等到家里的长辈们吃过席离开后,留下的都是陈胜光昔日的伙伴们。
大家都是一起长大的,有说不完的话题,大家又开了一桌酒席,一边吃一边聊天,气氛十分热烈。
盛芳酒量不好,喝了一会就醉了,陈胜光将新婚妻子扶到二楼房间休息,随后就下楼和大家继续聊天喝酒。
喝酒期间郑勇内急,正好楼下卫生间白天时候坏了,他就跑到楼上上厕所,结果路过盛芳房间时,看到她躺在床上衣衫不整,雪白的肌肤裸露了出来。
郑勇脑子一热,竟然反锁上门,趁着盛芳醉酒和她发生了关系。在此期间,盛芳迷迷糊糊中还以为对方是丈夫陈胜光,问他大家是不是都走了。
郑勇不敢吭声,完事后就赶紧离开了,并和大家继续喝酒。过了一会,陈胜光上楼取东西时发现了妻子身上的痕迹,意识到不对,陈胜光将盛芳摇醒,询问她发生了什么,盛芳立即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了。
当天晚上,除了陈胜光和盛芳,只有郑勇上过楼,事情是谁做的一目了然。盛怒之下,陈胜光立即报了警,并回到楼下,一边堵住门,一边质问郑勇为什么做对不起他的事。
郑勇见事情败露,抢过墙角边的一根扁担三两下将陈胜光打翻在地,随后趁机打开门夺路而逃。
民警赶到后,很快就将郑勇抓获。而陈胜光被其他人送去救治,经检查,他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郑勇被捕后,拒不承认自己强奸,也不承认自己伤人。但是民警认为,郑勇对盛芳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且,他将陈胜光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调查清楚后,民警将郑勇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庭审时,郑勇称他不属于强奸罪。
郑勇说,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当时盛芳根本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以说这是盛芳自愿的,自己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郑勇说,打陈胜光是因为他堵住门不让自己离开,还想要打自己,自己这是被逼无奈才动手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自己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认为,郑勇对盛芳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否构成,要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使得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
暴力和胁迫手段很好理解,比如恐吓、威胁,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利用捆绑、殴打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其他手段则范围更广一些,比如说被害人醉酒失去意识,或者熟睡,被迷晕等状态,使得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或者使被害人处于根本不知道反抗的状态。
或者行为人使用某些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比如让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是其丈夫或者男友等。这些都属于其他手段。
很明显,盛芳就是处于这种情况,她在酒醉之下,根本分不清和她发生关系的是不是丈夫陈胜光,也不知反抗,更无力反抗。
因此,郑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至于他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更是没有丝毫依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陈胜光发现妻子被欺负后报警,并堵住门不让郑勇离开,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并且他根本没有打郑勇。
郑勇用扁担将陈胜光打伤,是做了亏心事心虚,担心民警到来后受到惩罚,急于脱身才做下的行为。
因此,郑勇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最终,郑勇因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一审判决后,郑勇仍旧不服,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