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怀疑一大妈偷东西,便让大妈打开编织袋看看,遭拒后声称报警。谁料大妈闻言大怒,拿起砖头就朝男子砸,后在捡砖头时,失去平衡摔至骨折。事后,大妈报警,虽然警方认为男子没有责任,但是大妈认为不是男子无端冤枉自己,自己也不会受伤,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5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王某站在工地门口,眯着眼打量着来往的行人。他已经在这个工地当了半年的看守,每天的工作就是确保材料不被偷走。这份工作虽然枯燥,但对于王某来说,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已经很不错了。
突然,一个提着编织袋的老太太引起了他的注意。王某眼睛一亮,那个编织袋跟工地里装材料的袋子一模一样!他心里咯噔一下,难道有人偷东西被他逮着了?
"大妈,等一下!"王某快步上前,拦住了正要离开的张大妈。张大妈被这突如其来的喊声吓了一跳,警惕地看着王某。
王某指了指张大妈手中的编织袋,"大妈,能让我看看您袋子里装的是啥不?"
张大妈皱起眉头,"凭啥让你看?这是我自个儿的东西!"
王某解释道:"大妈,您别误会。我是这工地的看守,您这袋子跟我们工地的一样,我就想确认一下。"
张大妈听完更生气了,"你这是啥意思?怀疑我偷东西?我张氏一族世代清白,你可别血口喷人!"
王某见状,试图缓和气氛:"大妈,我不是那意思。您要是不愿意给我看,那我只能报警了。"
"报警?"张大妈瞪大了眼睛,"你敢报警?我倒要看看谁敢冤枉我!"说着,她弯腰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朝王某砸了过去。
王某吓得连忙躲开,赶紧跑回工地院子里,关上了大门。他心跳加速,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
张大妈在门外不依不饶,骂骂咧咧地用砖头砸门。她越想越气,这辈子还没受过这种委屈。正当她弯腰去捡第三块砖头时,突然重心不稳,整个人向后倒去。
"啊!"一声惨叫响起,张大妈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剧烈的疼痛让她眼前一黑,差点晕过去。
王某听到外面的动静,小心翼翼地打开门,看到张大妈倒在地上。他立即掏出手机报了警。
很快,警察和张大妈的儿子都赶到了现场。张大妈被送往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她骨折了。在医院住了十几天,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
警方调查后认为王某并无过错,但张大妈不接受这个结果。她躺在病床上,越想越觉得委屈。如果不是王某无端指责她偷东西,怎么会发生这种事?于是,她决定起诉王某,要求赔偿5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张大妈哽咽着说:"我一辈子清清白白,从没干过偷鸡摸狗的事。这王某凭啥怀疑我?要不是他,我能摔成这样?"
王某则辩解道:"我只是出于职责问了一句,根本没碰大妈。是她自己拿砖头砸我,又自己摔倒的,跟我有啥关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要素。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王某的行为与张大妈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事法律中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相当性"原则,即通常情况下,这种原因是否会导致这种结果。
分析王某的行为:他出于工作职责,对可能存在的材料丢失进行询问和核实。虽然这种怀疑可能让张大妈感到不快,但并不构成对张大妈人身自由或财产权的侵犯。王某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在张大妈生气后,选择了退避。
再看张大妈的行为:她在被质疑后情绪激动,主动拿起砖头攻击王某,并在王某躲避后继续砸门。她的受伤是在这一过程中,因自身动作失衡导致的。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本案并非文体活动,但这一条款的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当事人自愿采取具有风险的行为而导致自身受伤,通常不应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取警方询问笔录和询问目击证人,还原了事情的真相。最终,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与张大妈的受伤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6条的精神,王某不应对张大妈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驳回了张大妈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误会和冲突,关键是如何理性处理。无论是王某还是张大妈,都有可以改进的地方。王某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更加委婉,而张大妈面对质疑时也不应采取过激行为。
你觉得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