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警樟木头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身边24小时 2024-11-20 19:40:14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对其情况进行邮寄或电子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请在公告期满这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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