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男子11年前在自家空地上搭了个彩钢房,近日却被自然资源局罚款5980元,男子不服,称非法占用耕地是没有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据悉,2000年,男子刘某从村委会承包了一亩地,由于刘某是一名木匠,所以这块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眼瞅着荒地没有一点用处,于是在2013年,刘某便在这块荒地上建了一处彩钢房,用于存放粮食、农具等储备物资。 时间来到2018年,刘某的木工事业越做越大,于是他办了营业执照,开了一家木制品加工厂。 今年4月,自然资源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刘某的工厂。 自然资源局认为,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因此责令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99平方米土地;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每平米罚款20元,即罚款5980元。 刘某不服,称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对象错误,处罚决定中认定建设的彩钢房是非法占用耕地没有事实依据,这本就是一片荒地,何来耕地一说?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一纸诉状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必须保证违法事实清楚,且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对刘某的处罚有三处错误。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自然资源局罚款的对象是木制品加工厂,并非刘某,而且,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时间是2013年,然而,2013年案设木制品加工厂还未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所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基本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如果存在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则应当在笔录中标明拒签的原因。 在这起案件中,自然资源局向法院提交的笔录并没有刘某的签字,执法人员也没有标明刘某为什么没有签名,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如果是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如果建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了处罚方式,并非一律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并罚款。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先是认定案涉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又认定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自然资源证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这次自然资源局运用法律错误,但是最终罚款是跑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