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一位高三女生,在晚自习期间,被同学带着和社会上的7名男子喝酒,不料却被7人故意灌醉以后,直接强 奸致死,检方批准逮捕两人后,两人只承认有强 奸行为,却拒不承认死亡原因和二人有关。 据悉,女生小霞(化名)正在读高三。按理说,高三正是学生冲刺高考的要紧时刻,学生们都应当专注于学习,但小霞有个同学小敏(化名)却志不在此。 按照小霞的母亲说,小敏在交了个社会上的男朋友,当天趁着晚自习的时候,带着小敏出去喝酒。 结果就是,社会上的7个男子拼命的灌小霞的酒,导致小霞醉酒不省人事。 而后,小霞被送到了一位男子的出租屋内,小敏期间返回出租屋内,看到小霞醉酒睡着以后,自行离开。 小敏离开以后,两名男子对小霞实施了强 奸行为,次日发现小霞死亡,经鉴定为急性酒精中毒后颈部遭受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急性酒精中毒为死亡的辅助因素。 目前,两名男子已经被检方批准逮捕。那么你们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第一,两名男子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没有任何的异议,现在主要争议的是,死亡结果是否与二人有关系。 个人认为,如果能够确定,在当天晚上,未有其他人接触过小霞,那么可以二人的行为导致了小霞死亡的结果。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二人是在强 奸的过程中,为了实施强 奸行为导致小霞死亡,那么定强 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反之,如果二人是在强 奸行为结束后,为了掩盖、毁灭证据,从而故意杀人,那么定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两罪数罪并罚。 第二,关于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承认强 奸行为,未承认致死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自愿的前提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两名男子承认罪行的话,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那么现在二人只供述部分事实,可以从宽处罚吗?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按照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规定,只有供述主要事实的,才能适用该制度,现在二人只是部分供述,所以不可以适用。 而且,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也就是说,在二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纵使二人全部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轻。 第三,关于小霞、其他劝酒的5名男子,是否构成强 奸罪共犯的问题。 刑法第20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几人明知二人后续会实施强 奸行为,但仍然故意灌醉酒,那么构成强 奸的共犯,但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纵使几人不构成强 奸罪的共犯,在民事方面,几人也存在典型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霞意外死亡,其本质是生命权受到了侵犯,小敏以及其他几位劝酒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发生这样的事,着实令人不可思议,小霞、小敏作为高中生,本应当是努力学习的年龄,却跑出去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喝酒,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通过此事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家长还是老师,都应当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护苗有我2024
都不是好人
高三学生,正常点的都在备战高考。上晚自习期间还跑出去和社会人喝酒,一看便知,这个死了的高三学生也不是什么好鸟。这是自作孽,不可活[捂脸]
没一个好东西
重判这些畜生
一群垃圾
父母眼中的乖乖女[横脸笑],懂得都懂
说句难听的话,大家不要喷我啊,就感觉那几个都不是什么好人,那个女生的同学一看就不是好人,还要经常和她玩,而且还是大晚上去和好多男人喝酒,这要多么心大的人[流鼻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