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江西一大爷,醉酒行走在马路上,踉踉跄跄,不慎摔倒,头部受伤流血。一小伙骑电动车路过,见大爷瘫倒在地,折返试图搀扶,还用大爷电话通知家属。不料,大爷突然发难,质问小伙为啥撞人。小伙一脸懵,以为大爷误会了,试图解释,却被大爷动手动脚。小伙先是报了警,而大爷家属来了后,不听小伙解释,坚信是小伙撞了人。期间,大爷朝着小伙连扇了5巴掌。警察到场后,大爷依然激动,家属则要求必须小伙垫付医疗费才送大爷去治疗。无奈,警方只好带双方回派出所调查,结果却有些让人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小张(化名)20出头,毕业后,找了一个离家里比较近的工作,为了方便回家,就买了一辆电动车。 小张虽然年纪不大,但受父母影响,坚守不以善小而不为的原则,只要看到有人需要帮助,都会上前助力一把,至于别人是否感谢,在所不问。 但没想到,因为小张的善举,差点招来牢狱之灾,事后,小张虽然觉得委屈,但不后悔有这一善举。 事发当天,小张骑电动车回家,路过某路段时,发现有个人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没有选择一去不返,而是折返,将电动车停在一旁边,上前查看情况。 小张不断询问刘大爷(化名)怎么样,但刘大爷喝醉了酒,头部受伤,说话也不清楚,好在有意识,小张看到在一旁的手机,就用手机联系了刘大爷的家人。 小张继续尝试和刘大爷交流,在听到刘大爷说“不要走”时,立刻给与反馈,并表示不会走。 不料,刘大爷不是感谢,而是突然指责小张为何要撞他,还要求小张如实招出其同伙。 刘大爷的话让小张摸不着头脑,小张遂解释不是自己撞的,但刘大爷显然吃定了小张,开始对小张动手动脚,生怕小张离开。 小张有些害怕,当即报了警,等待过程中,刘大爷家人来了,而刘大爷家属听到小张解释后,也认为小张是狡辩,坚信就是小张撞倒的。 之后,大爷见小张不承认,继续发难,突然给了小张几巴掌,在和家人沟通几句后,又给了几巴掌,把小张打蒙了。 等警察来时,小张再也忍不住了,太委屈了,不停的哭泣,而刘大爷仍不依不饶。 民警让家属送刘大爷去医院治疗,但家属要求小张必须陪同,还得垫付费用,否则不会去治疗。 民警没有办法,加上刘大爷的伤没有大碍,就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 经过调取周边监控,事实终于还原,证实了刘大爷是冤枉了小张,而刘大爷掌掴小张的行为,明显是故意伤害,被治安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在刘大爷的强烈指证下,小张会不会被认定肇事者呢?是否会有法律责任?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仅有刘大爷一方说辞,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小张既不会有交通违法处罚,也不会有民事责任。 一方面,《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而言,刘大爷作为所谓受害人,仅凭其一方关于小张撞倒刘大爷的说辞,显然不足以采信,除非交警有其他证据证实这一事实,否则小张撞倒刘大爷的事实就无法证实,违法事实不清,当然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中,《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只有刘大爷的陈述,不足以证实小张撞倒了刘大爷,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责任就不成立,自然没有民事责任。 2、刘大爷恶意诬陷被小张撞倒,尚未达到诬告陷害罪的追诉标准,但其诬告陷害行为以及殴打小张的行为都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刘大爷在小张多次解释下,仍不听解释,坚持是小张撞倒,明显诬告陷害,试图让小张受到处罚,已经属于诬告陷害行为,且情节较重,依法可以处最高10天拘留及500元罚款。 而刘大爷殴打小张的行为,据小张说,刘大爷掌掴比较重,且连续掌掴5巴掌,应该构成治安违法,依法最高可以处10天拘留及500元罚款。 而结合其他规定,刘大爷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合并执行,最高不超过20天行政拘留。 遗憾的是,民警对刘大爷作出的处罚决定是9天行政拘留,这说明要么民警认为其中之一行为尚未构成治安违法,要么就是两个行为均属于较轻情形,这才会使得处罚比较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