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妈带孙女去儿子家,上楼梯时,刚走到一半,突然,从一户人家家里窜出一只7、8斤重的宠物狗,吓得孙女连连尖叫,大妈立马上前护住孙女,谁知孙女没护成,大妈竟一个不注意直接摔倒在地,造成9级伤残,大妈气不过,把小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 半岛晨报)
孙阿姨的儿子、儿媳妇在市里上班,小孙女芳芳留在县城,跟着孙阿姨一起生活。
起初,孙阿姨的儿子本想把孙阿姨接到市里,让她帮忙带孩子,这样他们晚上下班还可以见见孩子。
可孙阿姨却不乐意到市里跟他们生活,一个原因是她已经在小县城生活习惯了,另一个原因是她不习惯跟年轻人住一起。
所以,孙阿姨告诉儿子,要么你们自己带,要么把芳芳送回来给我带,我有空就带她去看你们,或者你们有空就回来看看她。
孙阿姨的儿媳妇是有些不乐意的,可是她又不想把工作辞了全职带娃,那样就真的跟社会脱节了。
孙阿姨的儿子劝说老婆,从县城到市里又不远,想女儿我们随时可以去见她,有妈帮咱带,你放一百个心。
孙阿姨的儿媳妇想了很久,终于狠下心,决定把女儿送回县城。
每个月小两口只要一有空,都跑回县城,陪陪女儿,顺便孝顺孝顺父母。
有一次,因为小两口工作忙,周末也要加班,孙阿姨的儿媳妇实在想女儿,就打电话给孙阿姨,让她带孩子来玩几天再回去。
孙阿姨问孙女,想不想爸爸妈妈,小孙女芳芳用力地点点头说,想,很想、很想。
孙阿姨看到小家伙那可爱的样子,抱住她笑呵呵地说,想爸妈,我们就去看看他们,明天奶奶就带你去市里玩几天,咱再回来。
孙阿姨跟小孙女约定,最多只待一个星期,住一个星期后再回县城跟这里的小伙伴玩。
芳芳很懂事,答应孙阿姨,在爸爸妈妈家只住一个星期就会跟奶奶一起回县城。
第二天,孙阿姨简单收拾行李,带着小孙女,坐了一个多小时的地铁就到市里了。
孙阿姨和芳芳搭车来到儿子家楼下的时候,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儿子儿媳妇也差不多下班啦。
正当孙阿姨拉着小孙女高高兴兴地走上楼梯,往儿子住的楼层上去的时候,他们刚来到二层楼,突然从一户人家家里窜出一只小狗。
那只小狗没有栓绳,它边冲出来边喊叫,那样子就好像要扑过来似的。
吓得芳芳连连尖叫,孙阿姨见状立马冲过去护住芳芳。
谁知,孙阿姨一着急一个没站稳直接摔倒在地,只听到“砰”的一声响,孙阿姨疼得眼泪都流下来了。
芳芳看到奶奶摔倒,吓坏了,她边哭边喊到: 奶奶、奶奶。
孙阿姨忍着疼痛边安慰芳芳,边给儿子打电话。
最后,在小狗主人张先生的帮助下,孙阿姨被送医治疗。
后经医院诊断: 孙阿姨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滑脱,经治疗,遗留了腰椎退行性变等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
孙阿姨想到,自己好好地进城,却带着伤回去,心里委屈极了。
越想越不甘心的她,最终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张先生应不应该赔偿呢?让我用法律知识分析一下。
1、小狗没有栓绳,自己逃出家门伤人,主人是有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孙阿姨说,张先生放任他的小狗在没有牵引绳的情况下自由行动,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
所以,张先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张先生说,小狗从未伤过人,孙奶奶是在保护孙女的过程中因躲闪受伤的,应该减轻他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先生说,自己养的宠物狗,是一只六七斤重的小比熊。事发时,小狗只是在楼道内玩耍。
因为孙奶奶的孙女看到小狗发出尖叫,才吓得小狗奔向了祖孙俩。
小狗从头到尾都没有做出过任何伤害行为。孙奶奶是在保护孙女的过程中因躲闪受伤的。
所以,孙奶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孙大妈在带孙女上楼时被未牵绳的小狗吓到摔倒,导致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小狗的主人张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4万余元。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对小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小狗在楼道中自由活动,吓到孙大妈和孙女,最终导致孙大妈摔倒受伤。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需在案件判决生效的10日内,赔偿孙奶奶14万余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