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杀人!”河北保定,一女子驾驶白色无牌SUV,突然对着一名行人

雷雷说趣 2024-11-20 23:56:33

“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杀人!”河北保定,一女子驾驶白色无牌SUV,突然对着一名行人撞了过去。在撞倒并碾压过行人的身体后,该女子将头伸出窗外,发现行人还有动静,于是又倒车从行人身上碾过,反复多次后,女子确认行人不动了,才驾车离去。目前,女子已经投案自首。 (来源:潇湘晨报) 根据警方通报,事发时间是11月20日的上午9点,事发地点为大王店镇。涉事女司机是32岁的田某香,至于田某香为何要反复碾压受害者,目前仍在调查。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田某香在撞倒受害者后,多次反复的碾压受害者。有目击者忍不住大喊:“疯了疯了,这女的疯了!” 由此可见,当时的画面冲击力有多大。 1、那田某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如果说田某香一开始的确是不小心开车撞倒了受害人,那该行为只能算是交通事故,只要受害人没有死亡,那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但是田某香后续的操作行为,显然是打算将受害人置于死地,并且受害人已经死亡。 由此可见,田某香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田某香与受害人不认识,她的行为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她的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只是针对受害者一人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田某香在公共场合当众杀人,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 因此,如果对田某香进行量刑的话,应该可以判到死刑。 2、田某香主动投案自首,会不会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如果田某香并非是为了悔罪,只是因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话,这就属于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所以不仅不能减轻处罚,还必须从重处罚。 但是如果田某香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且受害人家属也同意谅解的,按照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那法院一般也不会判重刑,大概率是判死刑缓期执行。 很多人说,遇到这种事没人会谅解,但这种事已经有了先例,毕竟谁会和钱过不去,特别是对于家庭困难的。 3、田某香开车撞人,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从视频来看,田某香的车辆还未上牌,但是未上牌并不代表没有购买保险。 只不过在没有上牌之前,商业险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交强险部分会有法律效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此可见,田某香开车故意撞死人,交强险也不会赔偿,更不用说商业险了。 因此,田某香得自掏腰包进行赔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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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1-21 06:54

    不死刑以后还有很多人来模仿!

    曲水平桥 回复:
    多次碾压应以多次杀人论处。
  • 2024-11-21 11:39

    田某香的行为和药家鑫相类,下场也应该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