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惊现恶性案件:女子驾车反复碾压致人死亡 近日,河北保定发生了一起令人毛骨悚然的事件。一名 32 岁的女子田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机动车,在马路上对躺在地上的人展开了极其残忍的行为——来回碾压多达五次以上!现场视频中,那惊悚的画面让人不寒而栗,田某甚至还摇下车窗查看地上情况,其行径之恶劣,手段之狠毒,实在令人发指。 事发后,田某主动投案自首。这一举动引发了网友们的诸多猜测与议论。有的网友从情理角度分析,认为田某如此行事,恐怕是出于报复心理,不禁感叹:“这般残忍,难道就没考虑后果吗?实在是太冲动了!”还有网友质疑,田某先摇下车窗查看,而后主动投案,是不是想确认目的达成后,再为自己谋求从轻处罚的机会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网友们的部分分析虽有一定道理,但刑法对于自首情节的判定并非如大家所想那般简单。依据刑法第 67 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的,才构成自首,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绝非所谓的“免死金牌”。在这起案件中,田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却依然故意为之,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根据刑法第 232 条,犯故意杀人罪者,通常会被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仅在情节较轻时,才会被处以 3 - 10 年有期徒刑。但田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现场目击者都惊恐地高呼“已经五次了、还在继续!疯了、疯了!”可见其行为绝不可能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 再看那辆白色机动车,由于它是田某直接用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工具,从刑法第 64 条第 3 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来看,其符合作案工具的定义。因为从功效上而言,它为田某实施犯罪提供了关键便利,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和犯罪目的的达成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依法应当没收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警示着我们,生活中难免会遭遇各种不如意,但无论遇到何事,都务必保持冷静与理智。冲动行事的后果,往往是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甚至可能毁掉自己和他人的整个人生。河北保定刑事 保定朋友今何在 保定的人素质 保定硫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