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浙江,1名民警和1名协警私带警械跑到当地,以配合案件调查为由将企业家带走,中途暗示企业家可以拿钱了事。企业家假意答应二人,而后又趁二人不备跳车逃跑、报警。结果悲剧了,涉事民警和协警双双获刑!(来源:大河报等)
据悉,沈某系当地的一名企业家。去年6月份,2名身穿制服携带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的男子跑到沈某家中,以配合调查案件为由将沈某带走。
沈某与对方理论未果,被对方强行带走。怎料,途中其中一人向沈某暗示可以拿钱了事。
沈某因此怀疑对方的身份,先是假意答应对方,而后趁对方不注意的情况下跳车逃跑、报警。
报警后,当地警方很快将涉案2名男子抓获,并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涉事2名男子立案调查。
结果调查中,警方竟然发现涉案2名男子,其中一人是民警,一人是协警!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招摇撞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但是现如今涉事2名男子现在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很显然不属于招摇撞骗,因而案件陷入僵局。
当地县检察院了解到此案,提前介入,认为涉事2名男子或涉嫌滥用职权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市检察院处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当地检察院随后通过一系列调查,最终认定涉事2名男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违法调取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将企业家带走索要财物等事实。
涉事2名男子起初否认自己的罪行,但是最终在铁证面前选择认罪认罚。
而后当地检察院依法对涉事2名男子提起公诉。
而最终,涉事民警、协警分别获刑8个月、7个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涉事民警、协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很显然也会因此丢掉工作!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就是知法犯法的后果!
但也有网友表示,还是太轻了!还应当以绑架、敲诈勒索为由进行数罪并罚!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不对吧,是某省公安干私活,绑架的人在浙江湖州逃脱并报警,浙江司法公正处理。到你这里变成了浙江警察乱来,我可以叫浙江警察来叫你喝茶了。
浙江这边民警没必要干这个,风险大,回报少
是某省的在浙江干的。果然是标题党
他们携带的什么警械?包括警用枪支吗?
这厉害,得巴拉衣服
小编你简直在胡说八道,污蔑浙江呀,是浙江湖洲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这两个犯罪分子不是浙江的警察
现在还有俺蠢的民警?
知法犯法为什么没有罪加一等?
怎么就悲剧了,这是喜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