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转账1800元约在酒吧工作的女子出来喝酒,可在乘坐电梯时男子先是将手伸进女子的内衣,后又想亲女子,但均被女子推开。
事后女子以被猥亵为由又向男子索赔。男子认,为,自己已经给了1800元小费,女子就应该有所“付出”。但女子认为,那1800元不是小费,是赠与,与男子的猥亵行为毫无关系。既然男子对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就要对自己另外再赔偿。男子拒绝后,女子一气之下,主动报警处理此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双方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先询问女子称,如果男子赔偿1000-1500元。你这边能接受么?
女子明确表示不接受,并声称6楼卖酒的女销售至少都要2400元:3楼的也要1800元。所以她的诉求是,男子至少要赔偿她1800元才私了!
有网友质疑称,无缘无故谁会赠与你1800元?这女的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明显是嫌钱给少了!
也有网友质疑称,现在这种交易纠纷归派出所管了么?该拘留就拘留!但那1800元要先返还!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女子说男子是赠与!赠与又分为无偿和有附加条件赠与。但附加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简而言之,男子可以支付酬劳让女子为其提供劳务服务,但这种服务不能违法交易,否则这1800元就是违法所得,谁也别想占有,依法应收缴。
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并不违法,那么女子未履行赠与附加义务,就应当将1800元返还给男子。
也就是说,女子之前收到的1800元,要么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要么因其未履行赠与义务应当返还。即这1800元,女子一方是无权占有的。
其次,无论女子事前是否同意,事发时女子被违背妇女意志,男子的行为肯定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 ,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本案与其他猥亵案件不同的是,双方之前有1800元的转账事实,且女子是收钱后自愿前往目的地的,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女子同不同意调解了。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有对符合本规定第153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男子有违法事实,除非其能够获得女子的谅解,即同意支付女子1800元,否则,其就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至于之前支付的1800元,只要不涉及违法交易,可以起诉要回来!
还有网友认为,女子就是打着维权的名义,在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不可取!对此,您怎么看?(宝叔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