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有时候我会想,如果我是审案法官,我会如何处理生命权纠纷案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1-21 13:12:33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有时候我会想,如果我是审案法官,我会如何处理生命权纠纷案?

引入危险说,有法理无法条,也不是习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受益人说,因日本判决认定刘鑫进门在前,陈世峰杀人在后,也难以认定刘鑫是受益人。

救助义务说,刘鑫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负有安全救助义务的特殊群体(比如警察、消防员),更不是负有安保业务的营业场所,怠于救助也难以成立。

但客观上,陈世峰与刘鑫和江歌的矛盾都起源于恋爱关系,且日本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是“陈世峰作案意图是杀刘鑫”,但“带着强烈的杀意杀了江歌”。

那么,法律在面对道德与法律混杂的问题时,有没有解决的途径?

我想,在陈世峰杀人案在杀人案中,刘鑫和江歌法律上都无过错,但结果是江歌被杀,刘鑫活着。

两者都无过错的情况,因一方遭受了严重损失,我可能首先认定两者在陈世峰杀人问题上都无法律上的过错,然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民法典》1186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判令刘鑫给予江秋莲女士合理补偿。

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这样处理,既减少了社会对“”过错”的争议,也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也符合公平原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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