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街头,张某,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某天在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他乘坐的电梯内人满为患,就在这样一个拥挤的空间里,张某不慎与一名外国女游客发生了肢体接触,这一无心之举却像投入湖中的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女游客愤怒之下报了警,而张某也因此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之中。这究竟是一场误会,还是另有隐情? (来源:天津第二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傍晚,张某像往常一样结束了一天忙碌的工作,踏上了回家的路。他住在一栋高层公寓里,每天上下班都要依赖电梯。那天电梯里异常拥挤,人们肩并肩站着,连转身都显得困难。张某尽力缩小自己的占地面积,以免给他人带来不便。 就在这时,他感觉到了一股轻微的力量从身后传来,似乎是不经意间触碰到了什么东西。张某下意识地回头,却只见一名金发碧眼的外国女游客正怒目而视,用手指着他,嘴里叽里咕噜地说着什么。 张某一时愣住了,他完全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在周围人异样的目光中,张某试图解释,但语言不通成了最大的障碍。就在这时,电梯门缓缓打开,女游客快步走出电梯,边走边掏出手机拨打电话。张某心里咯噔一下,预感到事情不妙。 果然,第二天一大早,张某就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开门一看,几名警察站在门口,严肃地表明身份后,将张某带上了警车。 原来,昨天电梯里的那位外国女游客报了警,指控张某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张某百口莫辩,只能一遍遍地向警察解释自己并非有意为之。然而,在证据面前,口说无凭,张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在拘留所的日子里,张某度日如年。他始终想不明白,自己怎么就莫名其妙地卷入了这场风波中。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警察在询问过程中似乎有意无意地引导他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只要他认了错就能早点回家。张某心中虽有不甘,但为了早日恢复自由身,还是违心地在笔录上签了字。 拘留期满后,张某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不甘回到了家中。他越想越觉得这件事处理得不公平,于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复议的结果却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他的希望,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不甘心就这样被冤枉,他一怒之下将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雷霆看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或者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将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这是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张某被指控在电梯内对外国女游客实施了猥亵行为。然而,从张某的陈述和事件经过来看,他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电梯拥挤的情况下不慎与女游客发生了肢体接触。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张某声称,他是在民警的误导下才在笔录上签字的,因此认为这份笔录是无效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受询问后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的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除非张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笔录内容确实存在错误,否则这份笔录将被视为有效证据。 另一方面,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包括女游客的陈述、监控视频等在内的多项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张某在电梯内对女游客实施了猥亵行为。虽然张某坚称自己并非故意,但在法律面前,无意或过失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此外,张某还提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然而,在本案中,民警并未采用任何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有证据均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因此,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在电梯内对女游客实施猥亵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的。因此,民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至于张某所提出的民警误导和笔录无效等辩解理由,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故意触摸女游客的身体,且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因此,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民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再次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