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男子因故意杀人,入狱20年后刑满释放。谁曾想,男子出狱后竟在受害者家门口大摆18桌宴席,甚至铺红毯放鞭炮庆贺,这可把受害者家属气得够呛。受害者家属表示:这是对我们的二次伤害。 (来源:金羊网) 据了解,在20多年前,向先生的父亲介入了一起邻里纠纷,一边是亲戚,一边是仅有一路之隔的邻居向某。向先生的父亲自然选择帮亲戚,结果遭到了向某的记恨。 此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向某雇凶将向先生的父亲杀害,向某也因此获刑。 今年11月15日,向某刑满出狱。为了庆祝,向某在家门口大摆了18桌宴席,还铺上了红毯,放起了鞭炮。 向先生见状,就认为向某这是在挑衅自己,都把宴席摆到自家大门口来了,于是他拿出了父亲的遗照和灵位,摆放在自家门口,正对着那18桌宴席。 可即便如此,向先生还是认为向某的行为是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目前,官方已经出面制止了向某的摆宴席行为,警方也派出警员对向某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 之后,双方均表示大家都是邻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所以不愿激化矛盾,更不愿把这个矛盾延续到下一代人身上。 1、有不少人认为,向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该抓起来。 其实,若说向某没有挑衅的意思,谁都不相信。即便向某是在自家门口大摆宴席,但他应该知道向先生家离自己家最近,如果在门口摆宴席,势必会影响到向先生。 不过,刑满释放出狱大摆宴席也是非常正常的,是为了去除霉头。 因此,按照当地村的村规民约,如果村里有人要摆宴席,都是摆在自家门口的,那很难说向某有故意挑衅之嫌。 但如果没有这种村规民约或习俗,就算摆宴席也是摆在自家院子里的,那向某的行为就涉嫌寻衅滋事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官方已经介入调解,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警方也可以不予处罚。 2、为什么向某故意杀人不是判死刑,才坐牢20年就刑满释放了?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对于向某故意杀人却没有判死刑,这在法律上属于基本的常识。 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但是最低也可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发生在农村,而向某和向先生的父亲自那次处理邻里纠纷后,就一直矛盾不断。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本就有矛盾,而杀人行为也是因为该矛盾而引发的,那这种一般不会轻易判处死刑。具体量刑时,要将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考虑。 因此,向某要么是当初就判了20年有期徒刑,要么就是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所以得到了减刑。 3、向先生能要求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里需要注意,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前提依据是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向某出狱后在家门口大摆宴席,虽然可能是为了去坐牢的晦气,但他没有考虑到向先生一家的情绪,毕竟向先生的父亲是向某雇凶杀害的。 因此,向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给向先生一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向先生的确有权要求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不过,现在官方介入并且已经促成了二人和解,那冤家宜解不宜结,这个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也就不谈了。 最后,有人认为向先生过于懦弱,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而且向某还敢大摆宴席,要是换做是我,大不了一命换一命。 这种想法的确符合人之常情,但以暴制暴何时了?向先生就算杀了向某,难道还要向某的子孙后代去杀了向先生,然后向先生的子孙后代再去杀向某的子孙后代?无穷无尽的杀吗?有何意义呢? 另外,父母背上了犯罪记录,可以是会影响子女的。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