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记者季建荣汪江军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1月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龙飞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飞利用担任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龙飞出生于1969年8月,曾长期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工作,曾任集团办公厅主任。2014年6月,他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20年6月,他转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今年2月5日,龙飞任上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任上被查;8月,龙飞被依法“双开”。
经查,龙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频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活动安排;背离组织要求,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潮新闻注意到,起诉书称,龙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近期,被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还有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信息中心原主任姚前,中石油集团原董事长王宜林,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周清玉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颁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金额和量刑规定了四种情形:一,贪污或受贿三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贪污或受贿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或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综合新华社、最高检官网、中国新闻周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