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当事人写了一个离婚诉讼的诉状。
写的比较简单。
诉求明确。
起诉上的主要内容几笔概过,点明了对方的过错,强调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客户一看,这诉状怎么这么简单呀?
我的理解是在有些官司的诉讼上,简明扼要法官能看清。
而且点出关键让法官知道,这个事情,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最后在这个官司没有进入庭审,没有明确证据。有些东西律师在不知道全貌,仅听当事人一方意见的时候,应该有所保留,以免在开庭过程中与诉状内容不一致,反而对自己不利,感觉像在说谎。
至于当事人想要的一条裹脚布一样又臭又长把婚姻中的苦楚像抒情文一样表达出来,在法官心目中那是不专业的,是费劲的。
所以,听律师的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