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男子搭载朋友正常骑行,被突然窜出的流浪狗撞倒,二人受伤住院,要求长期投喂流浪狗的路人索赔8.2万元。路人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被拒后,男子将路人告上法庭,法院对此判了! 11月19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爱心投喂反而引发赔偿争议。 据了解,2023年9月4日晚,徐某(化名)骑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化名),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当他们经过一家设备公司门口时,一只流浪狗突然从公司内冲出,直接撞向了他们的摩托车。 摩托车失控摔倒,两人当场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徐某腿部骨折,潘某则多处软组织挫伤,两人都需要较长的康复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现场走访,警方发现这只流浪狗经常在该设备公司附近活动,而公司员工小王(化名)是主要的投喂者。 原来,小王见这些流浪狗可怜,于是每天下班后,都会给流浪狗喂食,久而久之,这些狗便在公司周围形成了固定的活动范围。 徐某和潘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认为小王长期喂食流浪狗,算是它们半个主人,其投喂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遂将其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的律师指出,王某长期投喂流浪狗,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小王及其律师辩称,王某只是出于爱心偶尔投喂流浪狗,并没有形成饲养关系。他们认为,流浪狗本身属于无主动物,其行为无法完全预见和控制,因此不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从事件本身来看,小王长期投喂流浪狗,虽然没有收养,但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流浪狗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范围,增加了它们在特定区域出现的频率。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饲养人”不仅限于动物的所有者,还包括那些对动物有实际控制或管理责任的人。 在本案中,小王长期的投喂行为使得这些狗在其工作地点附近形成了固定的活动范围,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种管理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其在特定区域内活动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 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流浪狗的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徐某3.3万元,赔偿潘某2.7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提醒了市民在进行类似活动时应注意潜在的风险。 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我长期给流浪汉吃的,他如果伤了人自己没能力赔,法院会不会判我赔。而既然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如果流浪狗被撞死了,小王能否向肇事者索赔?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中原网;2024年11月20日关于《两人骑车被流浪狗撞翻,投喂者被判赔6万,法院:固定投喂形成饲养关系》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