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姐姐把一套价值1000多万的房子赠与给弟弟,弟弟欣喜如狂,带着家人住了进去。4年后,男子以姐姐的名义跟第三方签下房屋买卖合同,由第三方先还清贷款。他认为姐姐既然把房子赠与给了自己,那1400万房款就全是自己的,他多次要求姐姐把570万解押款还给自己,遭到姐姐拒绝后,男子把姐姐姐夫告上法庭,结果让他追悔莫及。
(来源:澎湃新闻)
张文杰提着大包小包,来到姐姐姐夫家,在饭桌上,他支支吾吾的提出了自己的来意:他想把当年姐姐送给他的那套房子给卖了。
张文娟有些愣住了,那套房子确实是自己送给弟弟的没错,他们姐弟二人从小感情就好,长大后,自己嫁了人,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可弟弟一家却居无定所。
想起自己在市里的一套房子,平时也是空在那里,跟丈夫蒋海平商量后,蒋海平知道妻子自小就疼小舅子,答应把这套房产赠与给他。
为了让弟弟放心,张文娟还亲笔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大致内容为张文娟自愿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弟弟张文杰,双方可随时去办理公证手续。
把房子给弟弟后,弟弟就带着妻儿老小,住进了这套房子里。
但是这四年以来,他们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去办理赠与公证手续。
这套房子还是在张文娟的名下,并且这套房产长期设有抵押登记,还有570万的银行抵押贷款没有还清。
张文杰却说,自己正是为了抵押贷款的事情来的,他希望姐姐姐夫赶紧把这570万的贷款给还清了,自己好把房子挂牌出售。
张文娟听后有些头疼,生意不好做,他们一时半会也凑不出570万,她劝弟弟,房子住的好好的,就不要卖了,安安稳稳过日子就行。
可张文杰却不乐意了,说姐姐既然把房子给了自己,他就有权决定这套房子的去留问题,并且姐姐之前给自己出具过出售等权利的委托书,他可以出售这套房产的。
姐弟二人谈崩了,张文杰摔门而去。
不久后,他不顾姐姐姐夫的反对,最终还是以140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林聪,他以姐姐张文娟的名义跟林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林聪分三笔款项付了房款,第一笔570万直接付给了担保公司,用来涤除房产的抵押登记,第二笔40万直接付给了张文杰,第三笔790万元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到了张文娟的账户,这张银行卡一直放在张文杰手上。
钱到账后,张文杰觉得这1400万都是他的,他多次要求姐姐姐夫把570万解押款还给他,还要求张文娟把那790万房款转给他。
张文娟对弟弟失望透顶,这么多年,自己一直帮扶着弟弟,可弟弟满心算计,眼里只有钱,姐弟二人大吵一架,完全没有了往日的和睦。
见姐姐姐夫迟迟不肯给钱,张文杰更是一纸诉状,将姐姐姐夫告上了法庭。
张文娟见弟弟如此狠心,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请求撤销自己对弟弟的赠与,让弟弟鸡飞蛋打,什么都没有。
1、张文杰认为姐姐出具了承诺书,已经自愿把房屋赠与给了自己,自己享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文杰拿出了张文娟当初所写的承诺书,证明双方的赠与合同生效,他有权要求姐姐姐夫履行协议。
既然姐姐把房子给了自己,自己对房屋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姐姐姐夫应当把570万解押款和790万房款返还给自己。
2、张文娟却认为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去办理赠与公证,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文娟承认自己当初确实想把房屋赠与给弟弟张文杰,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也没有去办理赠与公证,这套房屋依旧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3、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但是房屋产权始终在张文娟名下,房屋的产权没有转移变更之前,张文娟夫妻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张文杰要求姐姐姐夫支付570万解押款和790万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张文杰的诉求。
4、如果林聪是善意取得房屋的,那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张文娟把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交给了张文杰,张文杰是可以代表姐姐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如果林聪是善意取得该套房屋,那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他有权要求张文娟姐弟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