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失败的远洋捕捞?浙江,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外省一民警和协警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1-21 23:52:44

一场失败的远洋捕捞?浙江,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外省一民警和协警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车来到浙江,将一企业家带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该企业家索取财物。目前,法院已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光明网)   男子杨某是某省某县的民警,占某是协警,两人关系很好,经常合作。   2023年5月下旬,不知道是谁提议,杨某和占某两人没有经过批准,就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车来到浙江、江苏等地。

他们的想法很简单,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或许是因为准备不够充分,又或许是运气不好,这一次两人没有得逞。   同年6月11日,杨某、占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的家中带走。   这件事情,对沈某所在的行业协会,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让人没想到的是,车辆行驶途中,杨某就迫不及待地暗示沈某,说他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前提是他要钱运作!   沈某很聪明,没有立即否定,而是虚与委蛇,然后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某县境内,通过跳车逃跑,打电话报警的方式获救。   1、公安 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等规定,皆强调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腐 败和权 力滥用。   比如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   更有甚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   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   另一方面,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审判权在法院,谁是谁非应该由法院判断。   2、可以跨省抓捕吗?   公安局办案没有地域限制,但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协作规定,跨省跨地区抓捕必须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争取当地的协助、配合。   比如可以持办案单位的介绍信、办案人员的警察证及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拘留证或逮捕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就可以跨省抓捕,不需要专门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不会通知,因为通知了之后可能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同样的,有些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跨省抓捕。   3、本案应该如何定性?杨某、占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两人存在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抓捕企业家。   两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由于两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两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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