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女子在孩子1岁时,给孩子买了保险,10年后,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合同

好大的瓜 2024-11-22 13:50:11

河南郑州,一名女子在孩子1岁时,给孩子买了保险,10年后,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合同,交满了10万元,准备到保险公司领取合同约定的钱,结果却被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这笔钱只有当孩子身故了,才能领取。女子:“这不是咒我孩子死呢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蔡女士在孩子1岁的时候,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个保险,保险销售人员刘某告诉蔡女士,该项保险,投保人每年需要缴纳1万元,缴满10年后,孩子10岁时可以领15万左右,如果到25岁时领取,可以领25万元,以此类推,到60岁可以领300多万元。 蔡女士当时觉得,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要合适多了,就签下了这份保险合同,过了10年后,蔡女士按照业务人员当初说的,交满了10万元,便来到了保险公司,想要领取这笔保险金。

但业务人员的回答却让她傻了眼,对方告诉她,这笔保险金,需要等到孩子身故,才能领取。对此,蔡女士表示,当初自己买这款保险的时候,业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告诉她,领取的条件是这样的。 如果早知道是这样,她就不会购买,而且,这种领取方式让蔡女士觉得,好像是在咒自己的孩子死一样,于是,她拨通了保险业务员刘某的电话,但刘某的回答让她非常生气。

据刘某称,十年前蔡女士购买这项保险的时候,自己是按照保险的条款,讲给蔡女士的,如果按蔡女士所说,自己没有说明,那就要拿出证据,并称自己没有给蔡女士,做过任何销售误导,而且公司里还保存着电话录音。 但蔡女士认为,刘某的说话就是在颠倒黑白,对于当年自己究竟有没有,向蔡女士解释过,怎样领取保险金的条款,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是在绕着圈子,说一些有的没的。 因为没有在刘某这里得到想要的回复,蔡女士来到了保险公司,找到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来反映这个情况,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再次联系了刘某,但刘某依然称自己当年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向蔡女士进行了解释说明。

根据保单上的约定,这笔保险金是要等到孩子60岁后,才可以领取。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应该两人面对面坐下来,把事情说清楚。但是刘某已经一周多没有来公司上班了,事情再一次陷入了僵局。 蔡女士提出,她现在也不需要什么保险金了,只想把她已经缴纳的10万块钱,扣除保险公司期间返还的之后还给她。最后负责人向蔡女士保证,自己会把刘某叫到公司,等两人把事情弄清楚后,会给蔡女士一个满意的答复。(文中皆为化名)

1、如果业务员刘某存在误导蔡女士购买保险,需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如果保险业务员刘某,在向蔡女士介绍保险项目的时候,对蔡女士隐瞒了领取保险金的条件,或者存在欺骗行为,那么刘某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于刘某隐瞒保险条款的事实,蔡女士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5条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被侵权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蔡女士主张,刘某对自己隐瞒了保险合同条款,则需要蔡女士出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否则蔡女士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3、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刘某没有向蔡女士作出提示,或者明确向其解释说明,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蔡女士对于该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两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0 阅读: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