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如果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作了判决,一方如果阻止另一方见孩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还没有起诉,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如果阻止另一方见孩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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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有这么几种办法:
👉一是在离婚诉讼中举证证明对方有抢夺藏匿行为;
👉二是单独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
👉三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
👉四是把孩子抢回来。
前三种都是合法理性维权,第四种作为律师是不赞同的,用违法的方式去对抗违法,只会两败俱伤,把纠纷的解决引入歧途,更会助长抢夺、藏匿者的嚣张气焰。
而针对这类问题,除了以上几种办法,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尝试🔴那就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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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有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
🔺不让见孩子,侵害的是监护权、探望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监护权的侵害行为。
如违反了这个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处罚,一般还是会有一定威慑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