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状元坊糕点店:
本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鹰市监处罚〔2024〕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5000元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你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3870124235,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