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刘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而后交警以老刘存在骑电动车(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400元罚款,并记27分(c1驾驶证)。老刘不服,我买的是电动自行车,不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关我消费者什么事,我什么不找厂家?认为交警的处罚违法。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刘是江西宜春人,在东莞打工。事发几年前,他决定买一辆电动自行车,这样出门办事或者买东西也方便一些。 在挑选过程中,老刘看中了一款外观大气,性能很好的电动自行车。 由于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老刘在买车的时候,很是担心,万一交警查到不仅要扣分,还要罚款。 店老板看到,宽慰老刘说,这是电动自行车,不用上牌,也不用驾驶证,你看谁家的自行车需要驾驶证的? 老刘有些心动,电动自行车好啊,不用去考摩托车证了。
店老板见状趁热打铁,说这款电动车虽然没有人力骑行功能,但续航能力强,操作简便,非常适合家用。 提完车后,老刘兴奋地骑着新车在小区里转悠,一些邻居看到,打趣老刘说恭喜啊,买新车了。 12月12日这天,老刘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途经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老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有老刘签字的询问笔录记载: 老刘确认其电动自行车没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的质量为145kg,关于驾驶证的问题,老刘表示他有小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而后,交警认定老刘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为电动车(机动车),以老刘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没有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机动车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扣留电动车的决定。 如果仅仅是这样,老刘也许就认栽了,反正骑了几年了,这车子也值不到几个钱。 然而,交警扣留了老刘的电动车后,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老刘予以处罚。 交警部门表示,老刘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会及时退还其电动车(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交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老刘作出了作出1400元罚款,并记27分的处罚决定。 老刘不服,起诉到法院。 老刘的意见很简单,他买车的时候,卖车的老板说这是电动自行车,骑了几年也没有人管过,没有人说这不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是电动车(机动车)。 关于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的事情。
老刘认为,他只是普通的消费者,交警部门真要罚,也应该是找生产厂家,找商家,而不是找他这种平头老百姓。 法律怎么看这事? 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国家标准(旧)为: 1、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 2、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3、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新标准把这个数值提高了。
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 老刘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的质量为145kg,所以老刘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属于电动车。 法院意见: 交警对老刘作出1400元罚款并记27分,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老刘请求撤销交警队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老刘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