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男子出差时搜索附近的人,与已婚妇女见面,事后转账500元。1个月后警方在调查嫖 娼时发现男子曾与妇女发生过交易行为,对男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男子认为与妇女是婚外情,给钱是对孤儿寡母的同情,并非交易,起诉撤销处罚,经过一审二审闹到高院,最终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志远正在上班时接到一通电话:你是不是叫宋志远?我这里是公安局…… 还没等对方说完,宋志远就挂断了电话,然后把电话扔到一旁就开始埋头工作起来。 等到下班时宋志远才拿起手机,看到同一个电话号码打来了好几个电话,他怕是客户的电话,赶紧回了过去,岂料对方说:我这里是公安局。 宋志远刚想开骂,对方就说:你是不是在一个月前曾与一名叫柳笑笑的女人发生过交易?现在我方依法传唤你,请你配合。 宋志远这下懵了,想起了一个月前公司的那次工作外派。 因为是临时安排的,所以宋志远下了飞机就赶紧去见客户,一直忙到天都黑了才回到公司给租的出租屋内,一头就把自己扔进了沙发里。 缓和了一会后,宋志远拿出手机给订个外卖填饱肚子,吃完后闲来无聊就用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想找人聊聊天,很快就搜索到一个女孩。 简单交谈过后,宋志远才知道女孩叫柳笑笑,已经结婚了,丈夫在外务工,她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很是困苦。 柳笑笑的遭遇让宋志远感到同情,他很心疼这个已婚妇女。两个人越聊越起劲,柳笑笑的坚强深深打动了宋志远,于是两个人相约出租屋见面。 两个人很自然的发生了关系,然后宋志远给柳笑笑转过去500块钱。转过去后就跟柳笑笑说:这钱是给孩子的,就当我做叔叔送的礼物吧! 柳笑笑欣然收下,简单收拾完后就离开了。 因为工作进展的很顺利,宋志远很快就完成了工作,早早回到了自己的家,对出差发生过的事早就忘到脑后,直到一个月后接到民警的电话。 宋志远很配合的赶到公安局做笔录,他才知道原来柳笑笑并不是一个朋友的已婚妇女,而是卖 淫的,所以警方才在柳笑笑的交易记录里找到了他的名字。 就是因为当初离开时给柳笑笑转了500块钱,所以警方才认为宋志远涉嫌嫖 娼,让他过来配合调查。 宋志远解释说俩人顶多算是婚外情,那500块钱是给柳笑笑孩子的,不是交易支出。 可警方并不认可宋志远的说辞,以宋志远参与嫖娼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拘留期满后,宋志远觉得自己冤枉,复议警方撤销处罚。但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判,于是宋志远将公安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1、 宋志远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柳笑笑是卖 淫的,他与柳笑笑的行为顶多构成婚外情,不能构成交易,所以不应该被以嫖 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宋志远在出差无聊的时候结识了柳笑笑,并对其遭遇感到同情,喜欢上了这个已婚妇女,而且在聊天过程中多番对其进行表白,足以证明宋志远对柳笑笑是有感情的。 两个有感情的人见面并发生关系,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事后宋志远看柳笑笑生活困苦,就给其转了500块钱,是出于同情,并想要继续发展成婚外情的表示而已。 如果说跟喜欢的人发生关系违反了规定的话,宋志远认为只有对不起柳笑笑的丈夫,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被道德谴责, 但并没有嫖娼的行为。 2、 公安部门认为宋志远的嫖娼事实清楚,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柳笑笑对跟宋志远发生关系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与宋志远是以500元约定好的见面,所以宋志远的行为构成嫖 娼。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宋志远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为并无不当。 3、 法院对宋志远的行为是这样判决的: 宋志远认为自己与柳笑笑是婚外情的关系,但是宋志远在与柳笑笑只见过那一次面,就再也没有见过,所以对于宋志远自述婚外情的可能性排除。 而且两个人在见面前不认识,也从未交流过,仅仅不到一天时间就向对方表白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法院对宋志远与柳笑笑是婚外情关系这件事不予认可,宋志远在与柳笑笑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支付500元给柳笑笑,其行为构成嫖 娼,驳回宋志远诉请。 宋志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宋志远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被高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