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去某学校接14岁女儿放学,却被学校告知其女儿已提前几天离校,原因是高年级学生考试需要。男子吓坏了,因为女儿至今未回家,质问学校为何未通知自己,学校却指责其手机号码未加入校信通业务。无奈,男子报警,调查后,警方以拐卖案立案。之后,男子找寻女儿3年,但未果,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交通费等45万元,获得法院支持5万元补偿。但男子没有放弃,继续找寻女儿1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死亡,获得支持后,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0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等) 张强(化名)是个普通的农民,和妻子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小花(化名)。 不幸的是,在小花7岁左右的时候,张强的妻子就离世了,张强和女儿相依为命,一肩挑起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压力。 转眼,小花到了读初中的年纪,因村里没有初中,只在十几公里以外的地方有一家初中学校。 为了生计,张强不得不让小花在学校住校,每周一将小花送至学校,周五就接小花回家。 事发当天是周五,张强准备去学校接小花放学,突然就接到了侄子的电话,说是让张强接他回家。 张强有点纳闷,本来今天就要去接孩子回家,当然会顺道接侄子,没必要专门打电话的,就多问了一句。 不料,侄子告诉张强,说小花在几天前就离校了。 张强懵了,因为小花压根没回来,来不及多想,就骑车去学校,询问情况后,才知道,小花确实在2天前就离校了,理由是高年级学生要考试,但教室不够了,小花的班级恰好要临时借用。 学校本打算要联系张强,但张强的电话卡使用的通信公司与学校办理校信通业务的公司不是同一家,无法将张强的电话加进来,所以没有联系上张强。 张强又气愤又害怕,但不想和学校过多纠缠,立刻找亲朋去寻找小花,还第一时间报了警。 遗憾的是,小花没有找到,而警方出警后,也没有找到小花,只是知道小花是和一个同学离开了,之后独自一人,不知去向。 之后,警方立案了,案由是拐卖。 张强没有就此放弃,开始放弃其他事,坚持找女儿小花,但过了三年,仍然没有任何音讯,但积蓄却花的差不多了。 张强为了继续找女儿,先起诉了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及食宿费,法院审理后,仅支持了九分之一即5万元补偿。 张强又继续找了一年,在律师的建议下,先是向法院申请了宣告女儿小花死亡,后再起诉学校,索要百万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小花只是走失了,实际上可能未死亡,张强为何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呢?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在本案中,小花虽然只是走失了,但自此之后,没有再取得联系过,且警方也证实小花不见踪影,怀疑被拐卖,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属于下落不明。 张强作为小花的法定监护人,属于该条款中的厉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宣告死亡,而小花在4年后仍无任何消息,符合宣告死亡条件。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张强的死亡宣告申请。 2、学校认为,张强两次起诉系重复起诉,且学校已对小花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而未通知到张强系其自身原因,并无过错,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花年龄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假前,学校老师已经对小花等学生进行了离校前的安全教育,告知相关风险,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而学校在离校前也第一时间尝试联系了所有家长,而张强之所以没有收到通知,系因为其电话卡没有介入校信通业务,是其自身选择原因导致,存在过错,应当由其自己担责。 同时,张强两次诉讼均是主张赔偿,且基于相同的事实,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 3、张强认为,两次诉求系不同赔偿类目且基于不同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而学校有通知到家长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学校在放学时间等情况下,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可见,即便张强电话卡未接入校信通业务,学校也有义务通知到张强,何况小花离校时间是在非正常放假时间,学校存在过错。 而张强第一次主张的是找寻小花的交通费等花费,而第二次主张是小花死亡赔偿金等,还增加了小花宣告死亡的事实,诉讼请求及事实均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 4、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强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认为,张强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学校的过错明显更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不讲这个了 话说我的照片都不瞧下?超好看的[开怀大笑]
学校全责!未成年放学时间,学校必须通知家长!至于电话卡,纯属借口,胡说八道!
张强的责任是因为他电话卡使用的通信公司与学校办理校信通业务的公司不是同一家???????那学校应该提前发表垄断声明,必须选择学校指定的通信公司并办理校信通业务,否则不会因任何事情联系家长。
问题的关键是学校明知道未能通知到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还放任小女孩独自离开学校,这么做太不负责任了,明知道她独自离开存在风险,而放任风险的发生,学校完全有能力全程陪护该学生回家,或是临时安排一个地点暂留,学校应该为该学生死亡负所有责任,应该百分百赔偿。
别找警察处理,自己解决,把校长和班主任都杀掉,为女儿报仇。
学校太不负责任了,打电话通知一下都不行?
学校因别人考试占用教室提前放学,未通知到家长,学校有很大过错,校信通是某公司通信网,你无权强制让家长换号加入某网,提前放学通知不到家长就是学校责任。
这闺女没白养![开怀大笑]
你们那的学校都没有建班级微信群吗???
不是关键是小孩的生死吗?怎么都只关注赔偿金了?
14已经初中了,什么时候初中生离校不通知家长就不让出校门的?
几岁很重要,13,4岁放假自己回家很正常,10岁以下要通知家长
扯把子
为什么要同一个通信公司才能通知?这是强逼家长用同一个通信公司?通知不了学校不会换号?
AI文章好假,现在还没有一个班级微信群哦
校信通是什么鬼,花一毛钱给家长打个电话很难吗?
扯淡的,这你都信,就真有这事,学校陪毛线,法里根本讲不通
电话卡不是一家?联通的卡不能给移动的打电话?
一个丧失善良的地方
假的吧?如是真的,那学校全责。
这年月真是怎么了,小时候我们一放学就没影,跑多远都没人管,也没听说哪个有意外的,现在到处监控却动不动失踪
学校70%的责任?家长何错之有?法院是憨憨?
强强,小花
这闺女没白养!
什么时候的事?校讯通在广东很多年没用了。自从微信普及,老师都是发微信通知的。
没有班级群吗,微信,钉钉,特别是钉钉群是经常要用到的!
学校全责
杀
十四岁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经是去打工的年龄,应该可以照顾自己了。
老师可以打电话说一下子呀
法官应判学校应负全责
你们了解一下罗帅宇事件就知道了
我总觉得可能小花在学校出事了。然后学校谎称小花回去了
住校生
我们这有的学校要办校信通,每人每学期一百,都办了的话,它门在微信群出通知布置作业,如果有人没办,它门就在校信通里出通知,逼迫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