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男子跟妻子去拉萨旅游,他打开交管12123,想看看自己车牌888的车有没有违章,却惊讶的发现,连车牌号没了,他一查店里的监控,竟然是一个朋友偷偷把他的车开走,然后给过户了,卖了13.8万,他这个车主既没授权也不知情,朋友是怎么做到的?男子联系朋友,他手机却一直关机。他去二手车交易中心一了解,差点没气晕。
(来源:小莉帮忙)
秦玲很向往西藏,想感受一下布达拉宫的神圣。
丈夫李平怕妻子高原反应严重,决定陪她一起去,夫妻俩有个照应。
可他哪里知道,他前脚刚走,第二天,他一个在车友会认识的朋友尚志民,知道他有把车钥匙,随手往店里办公桌扔的习惯,就轻而易举拿到车钥匙,把他的车开走了。
他查看店里的监控,看到尚志民把车开走,还以为他是借用一下。
他心想这个人真不拿自己当外人,开车也不言语一声,就跟开自己的一样,他们不过也就有几面之缘,勉强称得上普通朋友。
11月17日这天,他怕尚志民开自己的车违章,就上12123查询,这一查不要紧,车牌号都没了。
夫妻赶紧结束旅行,匆忙回了家,李平拿着车的手续和资料,去了车管所。
夫妻俩不明白,在他们没有授权,也不在家,更没到现场的情况下,车子是怎么过户的?
到了车管所,李平才得知,他的车子10月31号被过户到郑州的一家公司。
工作人员告诉李平夫妻,办理二手车过户,不需要车主本人到场,只要买方提供身份证,车子的来历凭证,来历交易票,登记证书,行驶证,车开过来就可以办理。
因为,只要有交易票,车管所就认为车子经过买卖双方的同意了,而车子过户时,对方提供的相关手续都是齐全,且合理合法的。
于是,李平夫妻带着记者来到二手车交易服务中心,如果过户那里没问题,那问题就一定出在二手车交易中心。
在自己没授权不知情,而且本人没到场的情况下,自己的车子是怎么交易的?发票怎么开出来的?交易需要的相关手续,一定是伪造的,那么,交易中心没认真审核吗?
据二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办理二手车交易,只需要提供登记证书,行车证,身份证就可以了。
秦玲问,车子登记在她名下了,车子交易,是否需要她本人到场?是否需要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人员没回答,直接调出资料,秦玲这才发现,身份证上是她的名字,但照片竟然是个男子,根本就不是她。
她怒斥工作人员,是怎么审核的?男女的都看不出来吗?资料是买方提供的,但作为开票人,工作人员有审核的责任。
工作人员却说:这是人家给我提供的资料,我咋知道是男是女?
可记者指了指后墙贴的规章制度,第一条就是审核资料。
工作人员无言以对,拿出所有的资料,委托车等一应俱全,但他们根本不去审核真假。
这些资料都是伪造的,签名,手印都是假的,当时他们夫妻人还在拉萨。
正说着,买主来到现场,他拿出手机,出示付款凭证,说尚志民把车子13.8万卖给他了。
因为李平和尚志民有经济纠纷,让他去找尚志民,自己真金白银买的,和他没关系。
但李平跟记者表示,自己和尚志民就几面之缘,没什么交集,更没经济纠纷。
买主承认,他失误在感觉尚志民的手续是真的,完整的情况下,就跟他进行交易了,他也是受害者,并不是明知车来历不明而购买。
李平夫妻立马报了警,警方表示,尚志民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只有抓到他才能定性,让李平夫妻耐心等待,目前,案子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李平车子,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这件事呢?
1、尚志民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尚志民在未经李平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过户并出售,涉嫌盗窃罪。
涉案金额13.8万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伪造文件、多次诈骗等,则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2、同时,尚志民也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尚志民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他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使买方相信车辆是合法出售的,从而骗取买方的钱财。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则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二手车交易中心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手车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过户资料时存在过错,没能发现资料中的伪造信息。
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李平夫妇因车辆被非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