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爷93岁,被女儿送到敬老院里,大爷胆固醇高,女儿和敬老院沟通,不让老人

白羊登义文 2024-11-23 16:55:46

上海,一大爷93岁,被女儿送到敬老院里,大爷胆固醇高,女儿和敬老院沟通,不让老人吃肉,但要多给老人3只虾,大爷嫌食堂没做到位,和管理员发生肢体冲突,大爷脾气倔强,和其他老人闹矛盾,诅骂他人,拿碗砸工作人员,养老院给他换房间加菜量,大爷继续挑剔投诉,敬老院怕他伤人伤己,要女儿接他回家,女儿不肯,敬老院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谁知女儿把大爷扔在敬老院门口,自己转身就走!

(来自: 椒点视频)

曲大爷已经93岁,2023年的时候,女儿曲霞将他送到了敬老院里,曲大爷身体不错,还能走动,就是有些胆固醇高。

曲霞担忧父亲的伙食问题,胆固醇高,不能多吃红肉,她找到敬老院负责人,就父亲的吃饭问题做了个协调。

曲霞要求,如果敬老院炖肉,不要给曲大爷吃,补偿方案就是做虾的时候,多给父亲3只。

一开始敬老院按照约定,做的很好,后期可能是换了人,这个事情就没再落实。

为了这个事情,曲大爷很是生气,和食堂的人吵架理论,甚至动手,发生了冲突。

曲大爷脾气不好,经常会和其他老人发生争执,争吵起来,情绪激动,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再对他们进行调解。

敬老院为他调换了房间,还给他装了一台42寸的电视,而别的老人使用的还是32寸的小电视。

可是,曲大爷脾气倔强,还是不断的抱怨不满,摔盆砸碗,对工作人员骂骂咧咧,甚至拿碗去砸员工。

敬老院的老人们对他退避三舍,就连员工也不敢和他纠缠。

敬老院想了好多办法,自认为已经尽到了责任,又是劝架,又是调换房间,还给他增加菜量,可是无论如何,曲大爷都不满意。

到了最后,敬老院发现,曲大爷不但和同院区老人处不到一起,他诅骂别人,还诅骂敬老院员工。

曲大爷不断的挑剔敬老院的工作,还一直对敬老院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十分困扰,不知道该怎么对待他才好。

曲大爷的行为让院里的其他老人十分的不满,敬老院的负责人也很是头疼,万一曲大爷和其他老人起了冲突,都是老人,无论是谁,磕着碰着,或者气出来个好歹,敬老院担待不起。

于是敬老院派出代表,去找曲大爷的女儿曲霞,和她协商,要她把曲大爷接走。

敬老院认为,曲大爷不适合在敬老院过集体生活,希望曲霞能够理解养老机构,可是曲霞坚决不同意这个方案,不肯接父亲回家,双方不欢而散。

曲霞对敬老院的做法十分不满,她认为老人年纪大了,认知退化,养老院将老人赶出来,她十分的气愤。

随后,在10月25日,养老院根据之前和曲霞签订的养老合同中,第1条第1款,第6项中的约定:

乙方无法适应集体生活,或出现其他乙方不适予继续入住的情况,敬老院单方面解除了养老合同。

这个时候,曲大爷回到家中,11月2号这天,曲霞将父亲送到敬老院门口。

谁知敬老院大门紧闭,无论她如何喊叫,拍门,门卫都不给她开门。

曲霞找负责人理论沟通,但没有结果,她扔下老人,转身就走,留下曲大爷一个人在敬老院门口。

11月的天气,气温已经很低,到了下午5点,曲大爷昏倒。

敬老院得知消息,感到事情不好,赶紧拨120将老人送到了医院,老人住院期间,敬老院把老人的行李送回了家里。

曲霞找到记者,敬老院也做出了回应,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曲大爷自己和其他老人着想。以曲大爷的性格,不适合集体生活。

他们单方面解除养老合同,也符合合同约定。

当地警方已对此做出了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调解,无需对方赔偿。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敬老院认为,曲大爷不适合集体生活,因此单方面解除了养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敬老院与曲霞签订的养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如乙方无法适应集体生活或出现其他不适予继续入住的情况,敬老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曲大爷的行为确实干扰了敬老院的正常运营,敬老院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面解除养老合同是合法的。

2、曲霞将曲大爷留在敬老院门口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遗弃指的是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曲霞的行为并未构成遗弃,但她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谴责的。

3、曲大爷在敬老院门口昏倒,敬老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敬老院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敬老院在得知消息后迅速采取了救助措施,拨打120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因此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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