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护?”山东淄博,一男子举报某公司涉嫌排污导致地下水和土地都出了问题,结果被公司的保安给揍了。后经镇政府协调,公司赔偿300万元人身侵权。万万没想到,公司竟然报警控告男子敲诈勒索,后一审法院以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00万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可是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发回了重审。 (来源:大风新闻) 58岁的王先生一直在给儿子的公司干活,由于常年在外,所以他对家乡的思念也越发强烈。 在2018年的时候,王先生抽空回了趟老家,但他却发现村里的地下水和耕地都遭到了污染,于是向环保局进行了举报。 环保局经过调查发现,一家公司将化工产品的尾渣赤泥堆放在王先生的老家附近,堆放面积高达24.84亩,其中耕地面积高达8.26亩。 据悉,这家公司规模非常大,是当地重点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了20亿元。 后经鉴定机构的鉴定,在这些尾渣中并未发现危险废物,只是一般的固体废物。而鉴定机构在对水源进行鉴定时,发现氟化物超标4.6倍,只是并未发现这些氟化物是来自于涉事公司。 之后,环保局对涉事公司罚款10万元,理由是涉事公司倾倒固体废物,但并未对污染一事作出处罚。 可是王先生此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那些固体废物中存在大量重金属,他怀疑环保局委托的鉴定机构与涉事公司是一伙的,所以在环保局仅对涉事公司作出10万元处罚后,他仍选择继续投诉。 涉事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于是安排了安保人员去和王先生协商。期间,双方发生了打斗,致王先生的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 当地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得知此事闹大后,便为双方进行调解。当时涉事公司提出了5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赔偿,但王先生却提出要500万元。 后经多次协商,涉事公司与王先生达成了300万元赔偿的合意。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王先生拿到钱后就不能再搞事情,王先生点点头答应了。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拿到钱后没多久,涉事公司竟然报案称遭到了王先生的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经调查审理发现,此事表面上看是涉事公司的安保人员打伤了王先生引发的赔偿事件,但是实际上是因为王先生长期投诉涉事公司,使得涉事公司生产经营受阻,之后又利用被安保人员打伤,来达到索要巨额财产的目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对其处有期徒刑3年,王先生的儿子属于帮助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同时,300万元赔偿全部追缴后,归还涉事公司。 王先生自然不服,他认为双方白纸黑字都签好了,而且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当时就在场,是他撮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可李某华却突然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王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于是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前后无法呼应,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1、王先生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王先生是以向涉事公司索要财物为目的,采取了违法的行为,那也应该属于敲诈勒索。 不过,在敲诈勒索行为实施时,不仅要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还要使得被害人感到恐慌、害怕而被迫交出财物。 可是涉事公司作为这么大的企业,他会怕王先生的举报吗?我们认为并不会,甚至连鉴定机构的鉴定,都有点偏向涉事公司。 既然涉事公司都不怕王先生的举报,那就不存在因为被敲诈勒索而感到害怕而交出财物的说法。 更何况,王先生与涉事公司是在镇政府负责人的协调下,才决定了赔偿300万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总不能说王先生联合李某华一起欺负涉事公司吧?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的确存在问题。 2、如果判决被撤销,王先生还有权拿回这300万元吗? 如果王先生的罪名被撤销,那就是无罪,而这300万元是涉事公司安保人员打伤王先生后,涉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的代价。 虽然这300万元可能超出了正常的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但在镇政府李某华的协调下,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合同,所以涉事公司理应支付这300万元赔偿。 不仅如此,王先生还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目前,国家赔偿的标准为每日462.44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